一、案情简介
西安某男子专门买过期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索赔。如果超市不给钱或者不配合,该男子就以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为由再次要挟。某超市就该行为报案,目前,方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经被提起公诉。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
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法释〔2013〕28号)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说,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即便购买者在购买时是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问题,购买者主张权利的行为也是正当的。
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提出诉求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为维护合法权益以威胁、胁迫方式获取高额赔偿款不能笼统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例,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如果行为踩过界,“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也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