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由于国家自上而下的重点打击,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现了爆发。为了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研究,本期,刑辩君结合在办案件情况,检索了5个不起诉案例,总结梳理出5个常见的主观犯意辩护要点,分享如下。
案例1:深检刑不诉(2020)57号
侦查机关认定:方某甲将**实业公司的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方某乙,同时指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及另一名财务人员协助方某乙具体经营该业务,其中林某某负责审核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张某某负责开具发票。
方某乙将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了**珠宝公司,委托该公司将黄金与有色金属按一比九的比例加工熔成合金电解有色金属产品。**公司实际上没有黄金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何某甲安排人员操作机器设备不断熔解,对外造成一种不断生产含有黄金的合金产品的假象。
审查意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林某某、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张检执检刑不诉(2019)3号
侦查机关认定:2015年5月至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通过一名安徽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支付购票费用,自盐城市**有限公司、盐城市**销售有限公司为山东**有限公司虚开了1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5年5月22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通过一名操南方口音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支付购票费用,自**有限公司为山东**有限公司虚开了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审查意见:鉴于与被不起诉人臧某某联系的涉案人员没有到案,不能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3: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侦查机关认定: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邢某某、邢某乙、张某甲三人利用营口市玖鑫元商贸有限公司和营口市汇聚翔商贸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08010316元,抵扣进项税款1080万元。期间,邢桂乐还指派张某甲向安徽等5省市1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3组。
张某甲做为财务人员明知其代账的上述两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其公司性质就是暴力虚开票公司,但是未进行制止其违法行为,且协助邢某乙、邢某某二人进行公司财务账目管理并进行虚开票业务。
审查意见:涉案人邢某某尚未到案、缺少十家公受票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及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情况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案例4:东检二部刑不诉(2019)8号
侦查机关认定:2015年11月30日,经郑某某介绍,茆某某掌控的金湖县**粮食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向东海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票面金额为3628393.73元,涉及税额471691.27元。
审查意见:根据证人证言及资金回流情况无法确定**粮食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茆某某不起诉。
案例5: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在逃)等人利用记账公司作为掩护并伙同被告人梁某乙一起合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传递老板梁某甲的指示、分发员工工资等。
审查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黄某某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骗税款的目的和共同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