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犯罪金额小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全额补缴税款,免予刑事处罚
1、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温永检刑不诉〔2021〕20011号)
案情:2018年9月份,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4、5万开票费的方式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32706、89元,税额69233、11元,价税合计50194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抵扣增值税。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甲来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甬北检刑不诉〔2021〕71号)
案情: 奚某某系宁波市某厂法人代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奚某以支付5.5%-6%开票费的形式,向费县某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为自己实际经营负责的宁波市某厂冲抵成本,涉案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3.2万余元。2021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全额补缴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3、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鄂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案情:2017年,沈某、陈某(二人均已判决)借用河北某路桥有限公司、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了241国道改造路基工程一、二标段。2018年10月,陈某在征得沈某同意后,找到松滋市某厂联系人王某某,两人商定虚构砂石料交易,以松滋市某厂名义为陈文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按照5%收取费用。2018年10月16日,松滋市某厂以购买砂石料的名义向河南永吉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24466.02元,价税合计84万元;2019年4月22日、5月20日,以购买砂石料的名义向河北某路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61165.05元,价税合计210万元。河北某路桥有限公司、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抵扣税款。王某某开具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59017元。
2018年12月,黄某在负责施工建设五峰仁和坪镇某工程时,让李某某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同意后,找到松滋市某厂联系人王某某,两人商定虚构砂石料交易,以松滋市某厂名义为李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按照5%收取费用。2018年12月12日,松滋市某厂以购买砂石料的名义向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2034.17元,价税合计69840元。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该发票后,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抵扣税款。王某某开具该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1402元。
2020年12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检四部刑不诉〔2021〕Z2号)
案情: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山西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某某(另案处理),甲公司营销副总监、乙公司杜某某(另案处理),乙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马某某,乙公司调度员贺某某在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某(已判刑)实际控制的太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山西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以及乙公司的合作单位河南某纸业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保护膜、核电膜、透明膜以及废纸、玉米淀粉、助留剂等货物的购销业务过程中,在未见到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无透明膜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出具的甲公司、乙公司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实,苏某某、杜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四人结伙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虚开透明膜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50万元,向丙公司虚开保护膜、核电膜、透明膜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价税合计2097.73878万元;以乙公司名义向丙公司虚开保护膜、核电膜、透明膜增值税专用发票2636份,价税合计34337.125868万元,向河南某纸业有限公司虚开废纸、玉米淀粉、助留剂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价税合计2771.875972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是否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2、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彭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案情:彭泽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018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控制彭泽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合肥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10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74907.11元,税额427984.89元,价税合计3102892元。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沂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案情: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为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多次接受甘肃省陇西县、云南省文山市及贵州、江苏安徽等医药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达4000余万元,用于抵扣税款460余万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并上交违法所得200万元。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单位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涉案多家开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无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数额。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李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4、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案情: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李某作为业务负责人的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从中石油某销售分公司购买0号、92号、-10号车用柴油、汽油等143次,共计1777.7吨。双方根据《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期间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中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的付货款7705104元。同时某销售分公司向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7705104元,税额1119545元。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税务局将以上税款1119545元,予以正常抵扣。
理由:李某作为业务负责人的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石油某销售分公司,存在正常的货物交易和真实的油品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43号)
案情:2018年10月,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8年平罗县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和2018年平罗县农业综合开发从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供砂石料,2018年底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因“某公司”的砂石料均系从运送砂石料的内蒙司机手中购得,无发票库存,后“某公司”法人通过联系为其拉砂石料的司机,在与河北觅材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和上海娟瑞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税额分别为1457.48元和11801.94元,共计:13259.42元;价税合计分别为50040元和405200元,共计:455240元。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并认定“某公司”接收的上述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对“某公司”做出补缴税款46373.29元和罚款23186.65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共计75456.91元。
2、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玉检刑不诉〔2021〕22号)
案情:2017年9月,许某某承接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玉屏县档案馆装修工程,因日常的材料采购未要求供货方提供发票,无法到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便通过手机在网上找到一个自称“李经理”(身份待查)的人,其称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收取11%的手续费,便要求“李经理”帮其开具5张金额500060元,税额72658.28的增值税发票,许某某按照之前约定先后支付给“李经理”45000元。后经税务部门核查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需缴纳72658.28元的税款,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温永检刑不诉〔2021〕20011号)
案情:2018年9月份,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4、5万开票费的方式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32706、89元,税额69233、11元,价税合计50194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抵扣增值税。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永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甲来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甬北检刑不诉〔2021〕71号)
案情: 奚某某系宁波市某厂法人代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奚某以支付5.5%-6%开票费的形式,向费县某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为自己实际经营负责的宁波市某厂冲抵成本,涉案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3.2万余元。2021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全额补缴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3、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鄂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案情:2017年,沈某、陈某(二人均已判决)借用河北某路桥有限公司、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了241国道改造路基工程一、二标段。2018年10月,陈某在征得沈某同意后,找到松滋市某厂联系人王某某,两人商定虚构砂石料交易,以松滋市某厂名义为陈文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按照5%收取费用。2018年10月16日,松滋市某厂以购买砂石料的名义向河南永吉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24466.02元,价税合计84万元;2019年4月22日、5月20日,以购买砂石料的名义向河北某路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61165.05元,价税合计210万元。河北某路桥有限公司、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抵扣税款。王某某开具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59017元。
2018年12月,黄某在负责施工建设五峰仁和坪镇某工程时,让李某某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同意后,找到松滋市某厂联系人王某某,两人商定虚构砂石料交易,以松滋市某厂名义为李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按照5%收取费用。2018年12月12日,松滋市某厂以购买砂石料的名义向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2034.17元,价税合计69840元。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该发票后,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抵扣税款。王某某开具该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1402元。
2020年12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检四部刑不诉〔2021〕Z2号)
案情: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山西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山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某某(另案处理),甲公司营销副总监、乙公司杜某某(另案处理),乙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马某某,乙公司调度员贺某某在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某(已判刑)实际控制的太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山西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以及乙公司的合作单位河南某纸业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保护膜、核电膜、透明膜以及废纸、玉米淀粉、助留剂等货物的购销业务过程中,在未见到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无透明膜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出具的甲公司、乙公司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实,苏某某、杜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四人结伙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虚开透明膜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50万元,向丙公司虚开保护膜、核电膜、透明膜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价税合计2097.73878万元;以乙公司名义向丙公司虚开保护膜、核电膜、透明膜增值税专用发票2636份,价税合计34337.125868万元,向河南某纸业有限公司虚开废纸、玉米淀粉、助留剂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价税合计2771.875972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是否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2、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彭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案情:彭泽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018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控制彭泽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合肥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10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74907.11元,税额427984.89元,价税合计3102892元。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彭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沂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案情: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为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多次接受甘肃省陇西县、云南省文山市及贵州、江苏安徽等医药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达4000余万元,用于抵扣税款460余万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并上交违法所得200万元。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单位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涉案多家开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无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数额。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李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沂水某医药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4、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案情: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李某作为业务负责人的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从中石油某销售分公司购买0号、92号、-10号车用柴油、汽油等143次,共计1777.7吨。双方根据《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期间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中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的付货款7705104元。同时某销售分公司向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7705104元,税额1119545元。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在税务局将以上税款1119545元,予以正常抵扣。
理由:李某作为业务负责人的陕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某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石油某销售分公司,存在正常的货物交易和真实的油品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43号)
案情:2018年10月,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8年平罗县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和2018年平罗县农业综合开发从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供砂石料,2018年底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因“某公司”的砂石料均系从运送砂石料的内蒙司机手中购得,无发票库存,后“某公司”法人通过联系为其拉砂石料的司机,在与河北觅材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和上海娟瑞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税额分别为1457.48元和11801.94元,共计:13259.42元;价税合计分别为50040元和405200元,共计:455240元。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并认定“某公司”接收的上述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对“某公司”做出补缴税款46373.29元和罚款23186.65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共计75456.91元。
2、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玉检刑不诉〔2021〕22号)
案情:2017年9月,许某某承接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玉屏县档案馆装修工程,因日常的材料采购未要求供货方提供发票,无法到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便通过手机在网上找到一个自称“李经理”(身份待查)的人,其称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收取11%的手续费,便要求“李经理”帮其开具5张金额500060元,税额72658.28的增值税发票,许某某按照之前约定先后支付给“李经理”45000元。后经税务部门核查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需缴纳72658.28元的税款,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