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驾驶犯罪已然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此罪不仅严重占用司法资源,还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但是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能不起诉并且能起到较好警示作用的案件,辩护律师仍要从维护当事人角度的立场出发,争取不起诉。
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经典案例分享
王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货车驾驶员,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xx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a国际商业广场往东门方向行驶,车辆从该广场地下停车场驾驶至出口收费处时,被不起诉人王xx因停车收费纠纷与该广场保安黄某甲发生口角,后该广场安保人员张某某报警,民警遂赶赴现场处理,并在现场对王xx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王xx到菏泽市A医院抽血送检,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王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经山东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a商业广场系在充分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基础上,将空置车位全面对外开放。
被不起诉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王xx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理由如下:一是该案与省院指导案例类似,且涉案停车场至出口收费处驾驶距离较短、人流量较少,较一般普通道路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被不起诉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之一;三是被不起诉人王x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后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认罪表现均良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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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货车驾驶员,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xx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a国际商业广场往东门方向行驶,车辆从该广场地下停车场驾驶至出口收费处时,被不起诉人王xx因停车收费纠纷与该广场保安黄某甲发生口角,后该广场安保人员张某某报警,民警遂赶赴现场处理,并在现场对王xx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王xx到菏泽市A医院抽血送检,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王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经山东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a商业广场系在充分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基础上,将空置车位全面对外开放。
被不起诉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王xx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理由如下:一是该案与省院指导案例类似,且涉案停车场至出口收费处驾驶距离较短、人流量较少,较一般普通道路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被不起诉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之一;三是被不起诉人王x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后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认罪表现均良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