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只要入职了一家正规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就不会有刑事风险了,公司有什么工作,全力以赴完成就行。殊不知,正规公司也可能有刑事风险。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正规私募基金公司,每年都有刑事案件案例的发生。
任何人的刑事风险应当自己把控,当意识到公司行为可能违法时,最好咨询身边刑事律师朋友或法律工作人士有无可能牵连自己责任,不能轻信公司正规就一定合法。
在正规私募基金公司工作,收入高,待遇好,固然可喜,但是一旦公司触犯刑法。所以,作为员工应当尽自己可能了解公司所在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
从法律上讲,证券投资法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基金协会同意备案不等于对其合法性进行承诺,拿到正规牌照的企业也可能会去从事违法的事情。所以,私募基金备案不等于必然合法,不能简单以备案作为判定私募基金合法的依据。
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有哪些?
合法的私募基金合法与否不在于其是否备案,而要从宣传募集方式、募集对象、是否刚性兑付等方面来分析。
如若公司通过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且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在形式上满足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征。实质上是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
即便是对私募基金进行备案,但如果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售私募基金,且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变相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实质上属于借用合法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些私募基金表面“合规”,运营一段时间后,由于放松了刑事风险的紧绷之弦,最后步入刑事犯罪的深渊,应当高度警惕。规避刑事责任的风险不在于公司老板,而在于从事该份工作的每个自己人。一旦发现自己所在的公司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向上层报告,如果发现企业老板故意为之且不愿改正,应当果断离职,无需等到公司暴雷后才匆忙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