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行为人柳某某先后纠集赵某以及被告人王某某、梅某、吴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周某,从事“套路贷”非法放贷。放贷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等人提供格式化借条,让被害人签署借条时不写“利息”“出借人”等内容,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毁匿还款证据”等手段,以“行规费”“保证金”“利息”“砍头息”等名目获取巨额利益,并采取虚假诉讼、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泼油漆、堵锁孔、贴大字报、播放高音喇叭、深夜敲门等手段非法讨要债务,经民警出警教育后仍继续实施。
相关法条一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相关法条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三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近年来,我国对非法放贷的打击力度日益增强。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将高利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将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明确评价为犯罪,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同时,根据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针对高利贷、“套路贷”容易滋生暴力、“软暴力”等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及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将非法讨债行为进行入罪规制,既配合国家对金融秩序的整治,亦将有效遏制非法讨债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行为表现及侵害法益,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本案中,被告人柳某某等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并非侵财型手段,与诈骗行为之间无通常的、必然的联系;行为对象上不仅针对被害人,亦对被害人邻居、同事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行为后果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综合其犯罪情节,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足以客观评价其行为构成及危害,故应予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