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类犯罪是刑事领域最为复杂的分支之一。在目前证券市场“强监管”“零容忍”的背景下,辩护律师的充分参与,有助于证券类案件得到更客观、更公正、更全面、更专业的处理,从而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不仅决定本罪中自由刑的量刑,对罚金刑的数额也能产生直接影响。
《内幕交易解释》仅阐述了“违法所得”系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并未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计算违法所得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
差额法最为简单明了,应用最广。其计算方式为证券的平仓收入减去建仓成本,但该方法所计算出的违法所得金额与当事人的抛售时间息息相关。如果抛售日大大晚于内幕信息公开之日,期间该证券可能因市场内外的其他因素,持续 上涨或下跌,故差额法所得的计算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出该内幕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无法准确地给予刑法上的评价,导致刑罚措施失当。另外,该方法并不能直接适用于避免损失型的内幕交易,以及行为人在案发时未将股票全部抛售的情况。
如果案发时仍有股票未售出,此时需要将该证券在某一时间点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计算违法所得。至于如何确认基准时间,目前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该时间点可能是内幕交易行为终止日、内幕信息公开日、股票复牌之日、利好(利空)消息兑现后连续涨停(跌停)情况下的开板日等,价格一般取收盘价为计价标准。参照证监会印发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获取情形下的违法所得=基准日持有证券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避损情形下的违法所得=累计卖出金额-卖出证券在基准日的虚拟市值-交易费用。
就内幕交易最为高发的股票市场言,内幕信息公开后,其对股价的影响会在短期内被市场消化吸收,后续股价的变化与内幕信息公开之间的关联性逐渐趋弱,因此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首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基准价最为合适。同时考虑到涨跌停制度的存在,如果该交易日的收盘价为涨停价或跌停价,则以之后开板之日的收盘价为基准价更为适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