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郭某、李某某等人,以签订电子租车合同租赁汽车后抵押变卖的形式骗取财物。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郭某、李某某等人指使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租车平台签订电子租车合同,租赁大众速腾轿车1辆,后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变卖;通过PP租车平台租赁现代索纳塔轿车1辆,并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变卖;同年5月4日,以同样手段租赁马自达轿车1辆,在欲抵押变卖的过程中被工作人员抓获。
郭某等人合同诈骗金额共计35.0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合同诈骗金额为12.85万元。
【审判如下】
郭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三、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评析】
为了追求诈骗车辆目的的实现,被告人组成团伙,分工协作、通过平台租赁车辆,然后即刻销赃,并多次实施,非法占有目的显而易见。另外,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还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协调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