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欲成立本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在主观方面须由过失构成。交警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校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措施加以管控的,系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上述构成要件,因此,对于交警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基本案情】
孙某某,男,40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中队长,住公安小区南楼2单元。
韩某某,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副指导员,住胜利小区15号楼2单元。
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间,孙某某在担任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中队长期间,在对洪某(已判刑)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而使用大型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两次收受洪某财物,对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的洪某驾驶大型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也未予以处罚。2011年12月12日17时许,洪某驾驶大型客车接送学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另案判处),致乘坐该客车的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判决如下】
孙某某,韩某某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对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的洪某驾驶大型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也未予以处罚。尔后,在接送学生回家途中发证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评析】
依法行政要求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客车特别是接送学生的客运车辆的管控方式、目的、效果作了明确规定,使得管控行为该如何进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被告人作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中队长、副指导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有效管控;即使是在发现洪旭驾驶的车辆存在手续不全,洪某无驾驶校车资格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加以处理,还收受被管理人财物,工作中明显敷衍塞责。因此,被告人基于职责,能为、应为却不为,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该执行的规范不执行,该处罚的措施不处罚,该取缔的非法营运不及时、有效取缔,使得安全隐患一直存在,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基本案情】
孙某某,男,40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中队长,住公安小区南楼2单元。
韩某某,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副指导员,住胜利小区15号楼2单元。
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间,孙某某在担任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中队长期间,在对洪某(已判刑)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而使用大型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两次收受洪某财物,对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的洪某驾驶大型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也未予以处罚。2011年12月12日17时许,洪某驾驶大型客车接送学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另案判处),致乘坐该客车的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判决如下】
孙某某,韩某某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对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的洪某驾驶大型客车接送学生的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也未予以处罚。尔后,在接送学生回家途中发证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评析】
依法行政要求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客车特别是接送学生的客运车辆的管控方式、目的、效果作了明确规定,使得管控行为该如何进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被告人作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首羡中队中队长、副指导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有效管控;即使是在发现洪旭驾驶的车辆存在手续不全,洪某无驾驶校车资格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加以处理,还收受被管理人财物,工作中明显敷衍塞责。因此,被告人基于职责,能为、应为却不为,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该执行的规范不执行,该处罚的措施不处罚,该取缔的非法营运不及时、有效取缔,使得安全隐患一直存在,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