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传播盗版复制品的行为成本低、获利高,使盗版更加猖獗,而盗版内容一旦被非法上传到网站,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害。盗版者则通过销售盗版资源赚取广告费等方式进行盈利。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
【基本案情】
陈某某受境外人员委托,先后招募被林某、黄某某、吴某某等,组建聊天群,更新维护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中,陈某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最后将该链接复制粘贴至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间,收到境外人员汇入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
【判决如下】
陈某某等人,通过经营盗版资源网站的方式侵犯著作权,本案侵权作品数量多、传播范围广、经营时间长,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
【律师评析】
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应注意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相关电子数据,并围绕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对涉及众多作品的案件,在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应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跨国境、跨区域以及智能化、产业化特征,证据多表现为电子数据且难以获取。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着重围绕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区分不同类别的电子数据,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查方法,特别要注意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多元关联,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面对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检察机关要注意结合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查明犯罪手段、共犯分工、人员关系、违法所得分配等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