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基本案情】
董某某,男,33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某县。谢某某,男,22岁,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某县。2014年4月,董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谢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北京某某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某某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某某科技南京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 844.29元。
【判决如下】
董某某、谢某某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董某某、谢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评析]
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反向炒信既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
三、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