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深入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政府不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建设放管服型政府、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为企业减负等。这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高频发生且涉案金额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为团伙作案,且虚开犯罪行业性、地域性明显。
经典案例
2019年初,某市税务稽查局与公安局接连接到举报,多家企业反映自己企业的海关进口缴款书(俗称“海关票”)的信息被盗用,其中甚至包含了多个大型国有企业,经过税警对该案件的协作侦察,发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本案中虚开作案人有张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陈某某、黄某某两人受张某雇佣。自2019年8月开始,张某通过购买成套空壳公司资料,以这些空壳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联系下游客户将这些增值税发票虚开出去,同时又找不法中介,去购买盗取海关进口缴款书上的信息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以抵扣税款,从上下家的虚开差价中牟取利益。经统计,其购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等 20 家空壳公司的成套资料,用这些公司的名义向180家下游企业虚开了税款数额为14258865.7 元人民币,共 5428 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找上家虚开了税款数额 6384205.2 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数额为 9035991.65元人民币的海关进口增值税。
法院判决张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0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万元;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5万元罚金。
律师辩护要点:
1、在案证据未达到排除双方存在真实业务的法律效力,不能认定双方虚构业务;
2、缺少受票方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刑法要求的证据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标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并未用于抵扣税款,不能将此金额计入行为人犯罪金额。
4、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从宽处罚情节。
经典案例
2019年初,某市税务稽查局与公安局接连接到举报,多家企业反映自己企业的海关进口缴款书(俗称“海关票”)的信息被盗用,其中甚至包含了多个大型国有企业,经过税警对该案件的协作侦察,发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本案中虚开作案人有张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陈某某、黄某某两人受张某雇佣。自2019年8月开始,张某通过购买成套空壳公司资料,以这些空壳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联系下游客户将这些增值税发票虚开出去,同时又找不法中介,去购买盗取海关进口缴款书上的信息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以抵扣税款,从上下家的虚开差价中牟取利益。经统计,其购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等 20 家空壳公司的成套资料,用这些公司的名义向180家下游企业虚开了税款数额为14258865.7 元人民币,共 5428 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找上家虚开了税款数额 6384205.2 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数额为 9035991.65元人民币的海关进口增值税。
法院判决张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0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万元;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5万元罚金。
律师辩护要点:
1、在案证据未达到排除双方存在真实业务的法律效力,不能认定双方虚构业务;
2、缺少受票方相关证据,不能达到刑法要求的证据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标准;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并未用于抵扣税款,不能将此金额计入行为人犯罪金额。
4、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从宽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