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并非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构罪,只有以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才能认定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案情
中程博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世贸嘉兴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贸易融资,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避免因为交易而产生大量税款,在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与B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购进钢铁制品的名义取得天逸康华公司、宝胜公司虚开税款,数额高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二审法院改判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余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中,法院也将无实际交易的融资性贸易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以非法出售、购买专票行为认定。
律师辩护要点:1、可以从动机和危害性结果,来区分“虚开”与“非法出售行为”。上述公司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为业务的特殊性,公司涉案行为主要是为了进行融资性贸易的开展。 实务中,融资性贸易的形式也有很多种,包括保理业务等;2、客观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公司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从增值税整个链条来说,国家税款没有实质性的损失。因此,可以以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中程博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世贸嘉兴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贸易融资,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避免因为交易而产生大量税款,在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与B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购进钢铁制品的名义取得天逸康华公司、宝胜公司虚开税款,数额高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二审法院改判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余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中,法院也将无实际交易的融资性贸易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以非法出售、购买专票行为认定。
律师辩护要点:1、可以从动机和危害性结果,来区分“虚开”与“非法出售行为”。上述公司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为业务的特殊性,公司涉案行为主要是为了进行融资性贸易的开展。 实务中,融资性贸易的形式也有很多种,包括保理业务等;2、客观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公司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从增值税整个链条来说,国家税款没有实质性的损失。因此,可以以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