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货物、劳务、服务等在流转过程中新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 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相比于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为全额计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较上一环节的价值增加额。由于经济快速发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在经济市场屡见不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三个罪名之一,其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属于秩序犯。
二审改判案例
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A公司期间,经被告人赵某介绍(已另案处理),即使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从B公司虚开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48万余元,价税合计为320万余元。案发后,相关机关已追缴被抵扣的税款4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1月初,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决定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的内容中也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对量刑的辩护意见。
律师辩护方向及要点: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中,综合被告人王某的作用及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害并不大,不应该判处如此严苛的刑罚。2、本案中,一审判决参照适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的法律解释定罪量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之前的量刑标准已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果不予变通,不能体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3、对于在一审审判前被告人能够积极退回或补给税款的行为,不适用升格法定刑,二审法院应当综合全案,在基本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处以刑罚。
二审改判案例
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A公司期间,经被告人赵某介绍(已另案处理),即使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从B公司虚开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48万余元,价税合计为320万余元。案发后,相关机关已追缴被抵扣的税款4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1月初,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决定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的内容中也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对量刑的辩护意见。
律师辩护方向及要点: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中,综合被告人王某的作用及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害并不大,不应该判处如此严苛的刑罚。2、本案中,一审判决参照适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的法律解释定罪量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之前的量刑标准已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果不予变通,不能体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3、对于在一审审判前被告人能够积极退回或补给税款的行为,不适用升格法定刑,二审法院应当综合全案,在基本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