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的具体运用,培养了企业的合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入罪标准统一的进程,有利于刑法平等原则的实现。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对企业犯罪罪名的规定不少,但一直以来,无论是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部分罪名总存在企业入罪门槛高于自然人入罪的情形。这导致客观上类似的危害行为,企业和自然人却享受着不同的法律待遇,无疑扩大了企业犯罪的违法空间,不利于企业的法规范意识的培养。站在法益侵害的角度审视,既然企业与自然人违法程度相同,所侵害的法益性质也一致,则在刑法追诉及评价上也应保持一致,这是罪刑相当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事合规注重区分个人和企业的犯罪行为,强调企业的独立地位,有利于罪责刑原则的实现。所谓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与其所犯罪行保持均衡,使犯罪与刑罚、刑事责任三者间要统一平衡。具体而言,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一罪数罪等都需要结合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才能真正做到罪责适应。但根据我国传统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出现犯罪行为或结果——认定个人刑事责任——确认内部成员与企业之间关系——判断企业刑事责任。在此逻辑下,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依附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企业视域下的罪、责、刑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异化为个人刑事责任的罪、责、刑。
因此,为保证企业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作为从企业路径出发的刑事合规展现出其独特价值,其从自我意志出发,根据企业内部的文化、组织结构及经营模式等解释了为什么该罪应归属于企业,而不是个人。在责任的承担上,刑事合规又以企业领域认定的罪为基础,客观公正地考量企业是否有减轻或豁免责任的理由,构建了罪责之间的紧密联系,使罪重责重,罪轻责轻间相均衡,从而处以情节、性质相符合的刑罚,保证了在企业犯罪领域的罪责刑相适应。
刑事合规有利于区分个人意志与企业意志、减轻公诉机关证据搜集的负担,在保证刑法基本原则实现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稳定长续发展也大有裨益。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对企业犯罪罪名的规定不少,但一直以来,无论是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部分罪名总存在企业入罪门槛高于自然人入罪的情形。这导致客观上类似的危害行为,企业和自然人却享受着不同的法律待遇,无疑扩大了企业犯罪的违法空间,不利于企业的法规范意识的培养。站在法益侵害的角度审视,既然企业与自然人违法程度相同,所侵害的法益性质也一致,则在刑法追诉及评价上也应保持一致,这是罪刑相当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事合规注重区分个人和企业的犯罪行为,强调企业的独立地位,有利于罪责刑原则的实现。所谓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与其所犯罪行保持均衡,使犯罪与刑罚、刑事责任三者间要统一平衡。具体而言,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一罪数罪等都需要结合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才能真正做到罪责适应。但根据我国传统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出现犯罪行为或结果——认定个人刑事责任——确认内部成员与企业之间关系——判断企业刑事责任。在此逻辑下,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依附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企业视域下的罪、责、刑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异化为个人刑事责任的罪、责、刑。
因此,为保证企业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作为从企业路径出发的刑事合规展现出其独特价值,其从自我意志出发,根据企业内部的文化、组织结构及经营模式等解释了为什么该罪应归属于企业,而不是个人。在责任的承担上,刑事合规又以企业领域认定的罪为基础,客观公正地考量企业是否有减轻或豁免责任的理由,构建了罪责之间的紧密联系,使罪重责重,罪轻责轻间相均衡,从而处以情节、性质相符合的刑罚,保证了在企业犯罪领域的罪责刑相适应。
刑事合规有利于区分个人意志与企业意志、减轻公诉机关证据搜集的负担,在保证刑法基本原则实现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稳定长续发展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