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作为刑事政策预防风险的现代产物,一方面在保障、服务企业的同时,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国家治理与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发展,其创建与设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正当、合法运行,拨开企业犯罪的“面纱”,从而引导企业合规运行。基于此方面理念的导向,英美等国家在引进刑事合规之时创建了三种针对企业犯罪的不同模式:专设罪名模式;实体责任加减模式;程序暂缓或不起诉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就其自身体系与规范而言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标准与构件要素来进行判定和识别,只有当某一行为所触犯的法益与规范的构件之间产生某种法律层面的对应与契合时,事实层面的“恶”才能被法律所谴责与非难。而在这三种模式中,刑事合规,准确地说是有效的刑事合规可以分割企业内部的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在企业面临刑事指控时,帮助企业抵御刑事风险,在法律层面表现其规范意志,凸显企业自身的法规范忠诚度。以下结合国外做法谈谈刑事合规的基本运作模式。
从实用主义出发,治理模式是指能够真正地起到遏制企业犯罪,对企业有正向积极引导作用,能切实使国家犯罪治理的效率与能力在原有基础之上有质变提升的一种可行性与实际操作性,是能够发挥机制运作功能和应有价值的一种重要体现。虽然不同国家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不同,刑事合规的有效评判和侧重点亦有所差异。但可以基于全球视野及综合性视角分析,结合企业组织形态及犯罪特征,精炼归纳不同模式刑事合规适用中的共性与特性,智识出刑事合规最为核心和根基之处。如 1991 年美国在《联邦量刑指南》中明确提出了有效企业合规的七大标准:建立合规;监督实施;筛选聘用(无犯罪前科的高管);定期培训(普及合规政策和企业运作方针);违规举报;严格执行(惩戒相融);事后应对。
从企业自身、高管层、员工等三个维度的动态结合以此来判定企业是否达至“宽大处理”的最低标准。2001 年意大利第 231 号法令认为一个有效合规的内部体系首先应具备:识别风险;财政处理;决策实施;监督监控;持续培训;纪律奖惩等六大要素,任何不包含这六项要素的合规计划都可能被认为是有缺陷的,是难以使司法机关信服并成为出罪依据的。2011 年英国《反贿赂法指南》中同样认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应从实施程序(合规计划)、风险评估、高层践行、背景调查(员工)、沟通宣传、监控监测(事后)等六方面进行考量,以此来断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义务违反,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合这几个国家的做法,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共性:第一,从企业自身出发,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结合刑事政策及企业的文化、性质、发展方向制定出一套合规体系;第二,合规计划建立之后,必须有专人或监督部门予以管控和严格执行;第三,合规计划是企业自身体系的一部分,其施行和运作必然需要企业所有员工予以遵守和监督实施,因此,开展培训及建立员工内部举报制度必不可少;第四,企业本就作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某些决策或事项的实施必然需要敬畏法律、无前科犯罪的人员予以牵头和领导,否则很难表明自身已尽到完备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第五,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之后,企业事中问责、惩戒及事后改进的措施亦是其法规范忠诚的重要考量依据。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实践考量中,由于企业所涉领域不同,合规的侧重点和重心应有所差异。例如,若 A 企业是从事金融领域方向的,那么合规计划中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等一系列措施就必然偏向于财政管理、资金流向等;若 B
企业是从事工业领域的,那么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等问题亦必须予以事先考虑和规划。易言之,宏观上的运行模式是一总体概括,而具体的判定还需针对企业具体的领域范畴进行精准定位,直至真正探明企业意志及犯罪行为的最终归属后,一切才能盖棺定论,刑法的威慑力及刑罚目的才能不失其应有之意,私权与公权的共治模式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
无论何种模式,就其自身体系与规范而言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标准与构件要素来进行判定和识别,只有当某一行为所触犯的法益与规范的构件之间产生某种法律层面的对应与契合时,事实层面的“恶”才能被法律所谴责与非难。而在这三种模式中,刑事合规,准确地说是有效的刑事合规可以分割企业内部的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在企业面临刑事指控时,帮助企业抵御刑事风险,在法律层面表现其规范意志,凸显企业自身的法规范忠诚度。以下结合国外做法谈谈刑事合规的基本运作模式。
从实用主义出发,治理模式是指能够真正地起到遏制企业犯罪,对企业有正向积极引导作用,能切实使国家犯罪治理的效率与能力在原有基础之上有质变提升的一种可行性与实际操作性,是能够发挥机制运作功能和应有价值的一种重要体现。虽然不同国家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不同,刑事合规的有效评判和侧重点亦有所差异。但可以基于全球视野及综合性视角分析,结合企业组织形态及犯罪特征,精炼归纳不同模式刑事合规适用中的共性与特性,智识出刑事合规最为核心和根基之处。如 1991 年美国在《联邦量刑指南》中明确提出了有效企业合规的七大标准:建立合规;监督实施;筛选聘用(无犯罪前科的高管);定期培训(普及合规政策和企业运作方针);违规举报;严格执行(惩戒相融);事后应对。
从企业自身、高管层、员工等三个维度的动态结合以此来判定企业是否达至“宽大处理”的最低标准。2001 年意大利第 231 号法令认为一个有效合规的内部体系首先应具备:识别风险;财政处理;决策实施;监督监控;持续培训;纪律奖惩等六大要素,任何不包含这六项要素的合规计划都可能被认为是有缺陷的,是难以使司法机关信服并成为出罪依据的。2011 年英国《反贿赂法指南》中同样认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应从实施程序(合规计划)、风险评估、高层践行、背景调查(员工)、沟通宣传、监控监测(事后)等六方面进行考量,以此来断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义务违反,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合这几个国家的做法,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共性:第一,从企业自身出发,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结合刑事政策及企业的文化、性质、发展方向制定出一套合规体系;第二,合规计划建立之后,必须有专人或监督部门予以管控和严格执行;第三,合规计划是企业自身体系的一部分,其施行和运作必然需要企业所有员工予以遵守和监督实施,因此,开展培训及建立员工内部举报制度必不可少;第四,企业本就作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某些决策或事项的实施必然需要敬畏法律、无前科犯罪的人员予以牵头和领导,否则很难表明自身已尽到完备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第五,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之后,企业事中问责、惩戒及事后改进的措施亦是其法规范忠诚的重要考量依据。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实践考量中,由于企业所涉领域不同,合规的侧重点和重心应有所差异。例如,若 A 企业是从事金融领域方向的,那么合规计划中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等一系列措施就必然偏向于财政管理、资金流向等;若 B
企业是从事工业领域的,那么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等问题亦必须予以事先考虑和规划。易言之,宏观上的运行模式是一总体概括,而具体的判定还需针对企业具体的领域范畴进行精准定位,直至真正探明企业意志及犯罪行为的最终归属后,一切才能盖棺定论,刑法的威慑力及刑罚目的才能不失其应有之意,私权与公权的共治模式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