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朐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因犯非法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王某系山东临朐人,平素在县城经营一家气动工具门市。王某某,山东滨州人,案发前在江苏镇江一机械公司工作。2014年底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网络上气枪配件销售较好,遂通过QQ在网络上干起气枪散件销售的生意,并与王某某在网络上建立起了买卖关系。案发时,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查获枪支主要散件114件,从王某某处查获枪支主要散件73件(其中70件系从被告人王某处购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买卖气枪主要配件,其中王某非法买卖枪支主要零件184件,折合枪支6.1支;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主要零件73件,折合枪支2.4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最终认定二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评析
不少人认为,买卖可能制造枪支的散件不犯法。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本案中,二被告人非法买卖的系非成套枪支散件,按照每三十件折合一成套枪支散件,即每三十件非成套枪支散件折合枪支一支。由此折合枪支,被告人王某非法买卖气枪散件184件,折合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1支;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气枪散件73件,折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4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含2支),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