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作为世界各国治理企业犯罪的良药,在被其他国家引进和吸收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各国社会治理手段的发展而迥异不同。我国要想在引进之时对其有一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估、系统的考量,要扩展我们的视角,从合规成熟的国家,去深究考量各国的合规运用,在各国法治营商环境下去分析刑事合规在立法与执法实践活动中的扩张与发展,如此才能期骥于对刑事合规有一实质解读,在未来的刑事规范层面植入其根基理念。
在美国刑法中,合规计划是相对较早借助于刑法威慑力并广泛应用于预防、发现和惩处企业犯罪的措施之一,五角大楼舞弊案发生后,为实现对企业不法行为的自行公示,美国司法部在起诉裁量中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组织量刑指南》,其中明确表明,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是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起诉或量刑时参考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美国检察官手册》亦规定,对一企业采取协商认罪协议或提起诉讼需重点考虑企业是否具有合作配合的实质行为。
从美国刑事合规的立法层面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刑事合规在企业犯罪中的运用是极为广泛和重要的,无论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还是法官在量刑时首先都会考虑该企业是否制定有合规制度。现今美国司法机关的处理大致可以分解为以下几步:第一,该企业是否制定有契合自身文化、规模的合规制度;第二,根据企业所犯罪行、违法程度及合规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实质考量后,检察官可决定是否起诉或暂缓起诉,若暂缓起诉可对企业处以一定罚金,并要求企业加强对自身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当然在这过程中时常是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相结合考虑的;第三,若决定起诉,刑事合规对于法院在量刑时的罪责评定亦是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的,甚至于减刑幅度可高达 95%。纵观美国的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刑事合规的重心之处在于量刑上的激励,以此来推动企业内控。
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中一旦融入刑事合规制度,就可以利用刑事合规制度的独特优势来弥补我国企业犯罪在责任理论上的缺陷,转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思路。一方面,顺应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最高决策层保护民营企业的政治宣示,搭建了国家与企业共同规范治理的桥梁;另一方面贯彻了刑罚的预防理念,向社会传达出企业需加强自我管理与内控的讯息,正向激励企业构建起抵御风险防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培养企业的法规范意识,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
在美国刑法中,合规计划是相对较早借助于刑法威慑力并广泛应用于预防、发现和惩处企业犯罪的措施之一,五角大楼舞弊案发生后,为实现对企业不法行为的自行公示,美国司法部在起诉裁量中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组织量刑指南》,其中明确表明,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是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起诉或量刑时参考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美国检察官手册》亦规定,对一企业采取协商认罪协议或提起诉讼需重点考虑企业是否具有合作配合的实质行为。
从美国刑事合规的立法层面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刑事合规在企业犯罪中的运用是极为广泛和重要的,无论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还是法官在量刑时首先都会考虑该企业是否制定有合规制度。现今美国司法机关的处理大致可以分解为以下几步:第一,该企业是否制定有契合自身文化、规模的合规制度;第二,根据企业所犯罪行、违法程度及合规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实质考量后,检察官可决定是否起诉或暂缓起诉,若暂缓起诉可对企业处以一定罚金,并要求企业加强对自身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当然在这过程中时常是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相结合考虑的;第三,若决定起诉,刑事合规对于法院在量刑时的罪责评定亦是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的,甚至于减刑幅度可高达 95%。纵观美国的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刑事合规的重心之处在于量刑上的激励,以此来推动企业内控。
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中一旦融入刑事合规制度,就可以利用刑事合规制度的独特优势来弥补我国企业犯罪在责任理论上的缺陷,转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思路。一方面,顺应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最高决策层保护民营企业的政治宣示,搭建了国家与企业共同规范治理的桥梁;另一方面贯彻了刑罚的预防理念,向社会传达出企业需加强自我管理与内控的讯息,正向激励企业构建起抵御风险防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培养企业的法规范意识,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