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和他人着手一起用枪支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有与他人一起用枪支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两人已着手实施此违法行为,共同犯罪并未要求所有犯罪分子为实行犯,行为人虽未直接持有枪支,但已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即使未直接持有枪支,仍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兵因朋友在成都发生纠纷,邀约韩某杰以及陈某、胡某刚帮忙并告诉韩某杰要带枪,韩某杰遂将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放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上了叶某兵驾驶的轿车。上车时叶某兵要求韩某杰将枪支交由自己保管并让其不要去,被韩某杰拒绝。该车应叶某兵要求改由韩某杰驾驶,途中接上受邀帮忙的陈某、胡某刚后,四人一同从仁寿县前往成都市。途经成雅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被巡警盘查,韩某杰、叶某兵被当场抓获,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被缴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叶某兵因他人纠纷主动邀约韩某杰携带枪支,后共同携枪乘车前往成都,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叶某兵与韩某杰共同持有仿制式枪支两支及子弹三发,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兵因朋友在成都发生纠纷,邀约韩某杰以及陈某、胡某刚帮忙并告诉韩某杰要带枪,韩某杰遂将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放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上了叶某兵驾驶的轿车。上车时叶某兵要求韩某杰将枪支交由自己保管并让其不要去,被韩某杰拒绝。该车应叶某兵要求改由韩某杰驾驶,途中接上受邀帮忙的陈某、胡某刚后,四人一同从仁寿县前往成都市。途经成雅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被巡警盘查,韩某杰、叶某兵被当场抓获,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被缴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叶某兵因他人纠纷主动邀约韩某杰携带枪支,后共同携枪乘车前往成都,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叶某兵与韩某杰共同持有仿制式枪支两支及子弹三发,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