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人员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究竟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还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具体如何判定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界分走私枪支、弹药罪与普通的涉枪犯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的具体环节是否有涉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弹药犯罪常表现为在境内外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环节或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形。走私武器、弹药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中关于武器、弹药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国家关于武器、弹药的管理制度。而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不涉及国家海关监管管理制度,侵犯的是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且行为也不发生于海关监管的场合。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由于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具体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凡是已经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宜再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只有在涉及不同批次的枪支、弹药,且这些不同批次的枪支、弹药分属独立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与独立的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要件的,才有可能构成数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同一批枪支、弹药而言,行为人走私后再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的,仍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一罪论处,不应同时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实际上,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走私武器、弹药后,又非法出售的,属于刑法理论的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比较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走私武器、弹药罪无论是一般犯罪情节的量刑还是严重犯罪情节的量刑,都要重于普通的涉枪罪名。
典型案例
被告人赵某、周某等人均系国内人员,在侦查阶段均供述通过互联网与境外的余某联系购买枪支、弹药事宜,涉案枪支、弹药最终经国外走私入境并到被告人赵某、周某等人手中。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据此认定赵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而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点:本案证据尚未达到指控认定被告人赵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证明程度。赵某、周某等被告人虽然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被告人改变供述,称对余某人在境外、涉案枪支、弹药系境外生产皆不知情,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本人的有罪供述即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故意,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二点是涉案购买枪支、弹药的被告人均没有介入具体的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环节。这些被告人除了向余某购买枪支、弹药外,并没有参与实施任何邮寄、报关、通关等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行为,不具体明知枪支如何走私入境。将该案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更符合案件的主客观情况。
对于行为人出于自用目的而购买枪支行为,有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购买枪支自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结合本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出于贩卖目的购买枪支的无疑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以自用为目的购买枪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界分走私枪支、弹药罪与普通的涉枪犯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的具体环节是否有涉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弹药犯罪常表现为在境内外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环节或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形。走私武器、弹药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中关于武器、弹药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国家关于武器、弹药的管理制度。而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不涉及国家海关监管管理制度,侵犯的是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且行为也不发生于海关监管的场合。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由于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具体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凡是已经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宜再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只有在涉及不同批次的枪支、弹药,且这些不同批次的枪支、弹药分属独立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与独立的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要件的,才有可能构成数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同一批枪支、弹药而言,行为人走私后再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的,仍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一罪论处,不应同时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实际上,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走私武器、弹药后,又非法出售的,属于刑法理论的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比较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走私武器、弹药罪无论是一般犯罪情节的量刑还是严重犯罪情节的量刑,都要重于普通的涉枪罪名。
典型案例
被告人赵某、周某等人均系国内人员,在侦查阶段均供述通过互联网与境外的余某联系购买枪支、弹药事宜,涉案枪支、弹药最终经国外走私入境并到被告人赵某、周某等人手中。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据此认定赵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而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点:本案证据尚未达到指控认定被告人赵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证明程度。赵某、周某等被告人虽然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被告人改变供述,称对余某人在境外、涉案枪支、弹药系境外生产皆不知情,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本人的有罪供述即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故意,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第二点是涉案购买枪支、弹药的被告人均没有介入具体的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环节。这些被告人除了向余某购买枪支、弹药外,并没有参与实施任何邮寄、报关、通关等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行为,不具体明知枪支如何走私入境。将该案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更符合案件的主客观情况。
对于行为人出于自用目的而购买枪支行为,有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购买枪支自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结合本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出于贩卖目的购买枪支的无疑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以自用为目的购买枪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