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外通过合同开展业务,向本单位及客户双向欺骗,居中谋取利益的行为定性,应当按照民商事规则确定财产损失方,如果受损方为单位,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廖某系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的客户经理,在经办与A公司、B公司贷款业务中,向对方宣称:要获得贷款,除了签订贷款合同外,尚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财务顾问费”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再转给银行。为骗取对方信任,廖某特意伪造了厦门国际银行的公函,载明C公司系银行指定的第三方财务顾问公司,要求对方将500万余元的“财务顾问费”支付给这家公司。A公司、B公司相信了廖某的说辞,2015年6月、9月,获取银行贷款后,先后将所谓的“财务顾问费”打给了C公司。除了支付给C公司一定的开票费用,以及被同案犯王某私自截留了40万元,廖某实得420万余元。
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中,虚构融资利率有部分需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支付至银行指定第三方财务顾问公司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其系主犯、有自首和立功表现、退缴了大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廖某不服,以定性错误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定性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廖某在与A公司、B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实贷款利率,虚构还需支付“财务顾问费”等事实,诱骗对方支出了不必要的花销,成立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其定性关系到廖某的量刑及在案赃款分配。以合同诈骗罪定性,量刑上更重,扣押在案的赃款应当按比例发还给这两家公司。但是,如果定职务侵占罪,量刑上对廖某更为有利,并且赃款所有权则归属于厦门国际银行。廖某同时满足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部分要素,关键是确定500万“财务顾问费”所有权人。笔者认为这笔“财务顾问费”应当退还给A公司、B公司,而厦门国际银行利益没有受损,廖某应当成立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