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考察非法占有目的,需从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推定。对于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量分包工程,骗取保证金后隐匿行踪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2013年起,樊某先后挂靠海南中海北方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并以上述公司或个人名义,相继承接太和县财富广场工程项目、太和县先锋路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淮南市潘集区大庄安置工程项目。樊某在财富广场工程施工后期负债累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隐瞒农贸市场工程3-4号楼、潘集大庄工程未中标的事实,且虚构工程量,将建筑工程肢解、重复、超量发包,并大量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后逃匿。至案发时,共骗取周某等22名被害人(单位)工程保证金805万元。
【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樊某违法所得九百二十九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高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皖刑终21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樊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零五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樊某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经查,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实际中标工程或仅承建部分工程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量分包工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共计8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故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