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合规作为企业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为激励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性,近二十年来,美、英、意等国通过立法将刑事合规作为法定无罪抗辩事由。如意大利 231 号法令、英国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均规定,当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防止犯罪的程序并有效运行,就可以免于承担刑责。换句话说,良好的合规计划是企业阻却犯罪的正当化理由。要说明的是,合规作为辩护理由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已经实施了完善的、适格的合规计划。
虽然,以合规作为企业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是最大的激励。但是,这在我国目前而言并不成熟。首先,我国司法判决本身出罪率就接近为零,将合规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很可能成为“空法条”,损害刑法的实用主义功能。其次,即使将适格的合规作为出罪路径,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现,因为既然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必然已经有客观危害结果或者行为发生,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证实了企业现行的合规制度存在纰漏和不足。再次,将合规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虽然有利于我国合规建设的推进工作,但从长远看,企业合规将成为企业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无数低效、做表面功夫的合规将泛滥成灾,反而成为追究企业犯罪的“拦路虎”。综上,合规只能作为企业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而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阻却事由。
(二)合规作为换取企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三种形式以及针对未成年 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由于未从立法层面确定合规作为企业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因此目前合规并不能成为法定不起诉的事由。而存疑不起诉是针对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事实的情况,显而易见也不适用。但是可将合规作为酌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情节,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巨大损失且实施合规的涉罪企业,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再犯可能性低,可对其免于刑罚。
(三)将合规作为企业减轻刑罚的事由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应当起诉的企业,如进行有效的合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而言,在刑事立法中增加刑罚种类,提高罚金标准的同时,将有效的合规作为企业获取不宣判资格刑、缩短资格刑期限、减少罚金的量刑情节,进而扩大刑法张力,激励和引导涉罪企业实施合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