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在证券、期货市场屡见不鲜,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什么信息可以认定为“内幕信息”、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划分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内,内幕消息的“敏感期”从何时起起算,弄清这些问题也会帮助我们区分本罪与他罪。
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分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同时规定本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二者共用同一法定刑,在目前没有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情况下,刑法也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这也能从侧面反映,两者无论是从侵害的法益方面还是在外在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危害性上都极为相近。然而,从以下几个方向分析,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的差异:
第一点、两个罪名对行为人行为方式的规定存在区别。内幕信息交易罪规定,行为人不仅做出内幕交易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泄露内幕信息也能构成本罪;而利用未公开交易罪,法律规定行为人只做出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就能构成本罪;
第二点、两个罪名对行为人所利用的信息做出了不同规定。内幕信息罪明确了什么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此类信息多与证券或期货市场的经济政策、整体市场形势或者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关;而未公开信息罪中规定的信息,属于其他信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信息多为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信息;
第三点、两个罪名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做出了不同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因为行为人利用的信息不同,内幕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与未公开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也存在区别。而且,内幕交易罪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主体,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并不涉及上述主体。
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分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同时规定本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二者共用同一法定刑,在目前没有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情况下,刑法也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这也能从侧面反映,两者无论是从侵害的法益方面还是在外在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危害性上都极为相近。然而,从以下几个方向分析,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的差异:
第一点、两个罪名对行为人行为方式的规定存在区别。内幕信息交易罪规定,行为人不仅做出内幕交易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泄露内幕信息也能构成本罪;而利用未公开交易罪,法律规定行为人只做出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就能构成本罪;
第二点、两个罪名对行为人所利用的信息做出了不同规定。内幕信息罪明确了什么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此类信息多与证券或期货市场的经济政策、整体市场形势或者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关;而未公开信息罪中规定的信息,属于其他信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信息多为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信息;
第三点、两个罪名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做出了不同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因为行为人利用的信息不同,内幕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与未公开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也存在区别。而且,内幕交易罪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主体,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并不涉及上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