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情节: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汽车沿着某道路行驶,其在很远处就看到交警正在前方设卡检查,其意识到如果继续往前开,会因酒后驾车被查处,于是王某某立刻打转向灯右转,企图从该侧道路驶离,但恰好该道路上此时也有交警进行例行检查,王某某被该处交警查处,经呼气检测和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标准。
2、评析: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
首先,应从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无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为。被告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其不实施逃避处罚的行为,那么后果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同时也应实施了逃避处罚的客观行为,比如看到交警后在直行道路上掉头或迅速驶入其他道路。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检查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才构成逃避检查。
其次,应从执法者角度分析检查的客观实际情况。仅仅有被告人的规避行为,而没有执法者的检查,也不构成逃避检查。
最后,应考虑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重视刑法的人性基础。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规避处罚的行为,但是执法者并未发现或者叫停被告人,也不能期待被告人主动上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然,如果被告人主动上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又属于自首的范畴了。刑法对于自首是予以鼓励的,自首的法律后果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没有自首的,并没有规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按照该罪的基本法定刑予以处罚。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则可能会得出不合适的结论。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避检查。
摘自:刑事法库公众号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情节: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汽车沿着某道路行驶,其在很远处就看到交警正在前方设卡检查,其意识到如果继续往前开,会因酒后驾车被查处,于是王某某立刻打转向灯右转,企图从该侧道路驶离,但恰好该道路上此时也有交警进行例行检查,王某某被该处交警查处,经呼气检测和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标准。
2、评析: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
首先,应从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无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为。被告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其不实施逃避处罚的行为,那么后果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同时也应实施了逃避处罚的客观行为,比如看到交警后在直行道路上掉头或迅速驶入其他道路。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检查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才构成逃避检查。
其次,应从执法者角度分析检查的客观实际情况。仅仅有被告人的规避行为,而没有执法者的检查,也不构成逃避检查。
最后,应考虑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重视刑法的人性基础。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规避处罚的行为,但是执法者并未发现或者叫停被告人,也不能期待被告人主动上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然,如果被告人主动上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又属于自首的范畴了。刑法对于自首是予以鼓励的,自首的法律后果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没有自首的,并没有规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按照该罪的基本法定刑予以处罚。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则可能会得出不合适的结论。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避检查。
摘自:刑事法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