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支某某在与承德XX药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承德XX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8份,金额3036.94万元,税额394.8万元,价税合计3431.75万元,已全部用于抵扣。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支某某在铁岭市新台子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认为,朱某某是安国市祁瑞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其与朱某某个人合伙做生意,与祁瑞公司无关。朱某某全权代表西丰县XX药业有限公司向承德XX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金莲花,朱某某负责采购、送货、提供货款,其负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朱某某向XX药业送货,监督几次后,其对朱某某就信任了,朱某某让其开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让XX药业会计开多少发票。
辩护人认为,1.支某某与XX药业有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支某某与朱某某合伙收购金莲花,履行与XX药业买卖合同,因为朱某某收购金莲花更加方便,支某某在整个采购供应中只是未做到全部监督而已。故起诉书认定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与金额中水分很大;2.支某某在祁瑞公司附近租有仓库专门存放金莲花,说明支某某与XX药业有真实业务关系。
三、处理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支某某无罪。
四、案件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是否虚开,关建是看是否有真实的经济往来,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与金额是否与实际交易活动相符。
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在与XX药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XX药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支某某是否与XX药业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被告人支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支某某是与朱某某合作向XX药业销售金莲花,关于这一节,因朱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时已经死亡,支某某与朱某某是否合作向XX药业销售金莲花,没有朱某某的证言;XX药业采购经理周某一证实朱某某向XX药业销售大量金莲花;XX药业记账凭证有XX药业金莲花的进库验收单;证人崔某某证实有金莲花入库单。
所以,朱某某和支某某与XX药业是否有真实业务往来,也就是说支某某是否是虚开存在疑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