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遴选标准
美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备忘录,明确了联邦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所应当考量的条件。这些条件被视为判断检察官是否妥当运用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试金石。
随后,2003年的 《汤普森备忘录》进一步细化了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遴选标准。之后,该备忘录作为 《联邦起诉商业组织的原则》被纳入 《司法手册》之中。《联邦起诉商业组织的原则》要求检察官应当综合考量企业所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的性质、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起诉企业的后果等相关因素,进而决定是否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汤普森备忘录》将企业的真诚性作为遴选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重要标准。《反海外腐败法执法政策》也将企业 “自愿披露信息,彻底的合作”作为合规整改的首要条件。
2.明确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
首先,美国在2004年修订 《联邦量刑指南》第八章 “单位量刑”时,明确了 “有效合规与伦理计划的标准”。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满足能够有效预防与发现犯罪、能够形成遵守法律的企业文化等七个条件。虽然该指南难以限制检察官的权力,但可以为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一定参考。其次,从 《霍德尔备忘录》开始,美国司法部就为判断合规计划是否有效设置了大量的标准,以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2020年,美国颁布的 《刑事合规计划评估》对 “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提出三个要求,即合规计划设计合理、合规计划被认真实施以及合规计划可发挥作用,并进一步细化出12项具体的评估内容,即要求合规计划应当具有培训机制、沟通机制、匿名举报机制和调查程序等内容。
3. 明确选任合规监管人的标准
为确保合规计划具有有效性,检察官可以选任合规监管人,让合规监管人参与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为避免合规监管人制度被滥用,《莫福德备忘录》和《格林德勒备忘录》对合规监管人的资格、选任、定位、职能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 《莫福德备忘录》要求检察官在决定是否为企业选任合规监管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聘任合规监管人对企业与社会所产生的潜在收益; 二是聘任合规监管人的费用以及合规监管人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美国司法部于2018 年颁布的 《刑事司事务中的监管人选任》对这些因素进行了细化。首先,对聘任合规监管人的潜在收益的评价必须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的不当行为是否涉及操纵公司的账簿记录,或涉及利用不完善的合规计划和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企业的不当行为在整个商业活动中是否普遍存在,或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和协助。
第三,企业是否对合规计划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重大改进。
第四,企业是否对合规计划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补救措施进行测试,以证明这些补救措施将可防止或发现类似的不当行为。
其次,若企业需要聘请合规监管人,则检察官需要事先与企业就合规监管人的选任条件与程序、任职的时限、合规监管人的替换、合规监管人的权限范围与责任、监管整改的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最后,在选任合规监管人方面,检察官还需要遵循提名候选人、初步审查、准备合规监管人推荐备忘录、常务委员会审查、副总检察长审查、代理总检察长办公室批准六个步骤。
4.公开协议书及其签订过程
在签订不起诉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后,美国司法部会在官网上将案件情况向公众公开,具体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检察官与涉罪企业所签订的协议书及其签订过程。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协议期限、暂缓起诉决定所考量的因素、罚款的支付情况、被没收的财产数额、附条件的责任免除、企业合规计划、企业合规报告、对违反协议的处置措施、公司的公开声明等。
检察官需要在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所考量的因素中强调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特殊原因与事实情况,具体包括,应依据 《美国量刑指南》的规定,对犯罪性质、特定罪行的犯罪等级、企业信息的披露情况以及事后的补救措施等内容进行说明。美国司法部以此措施来防止检察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而言,不起诉协议书的条款内容更为简单。检察官只需根据案件情况,对罚款及检察官与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说明。
摘自:唐彬彬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