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裕在珠海某某公司担任总装分厂C区机修班长职务,公司在分厂C区组装车间内设置设备备件仓库,并为机修班长徐裕授权门禁卡可以出入备件仓库领用备件用于维修机器。徐裕持有公司授权的门禁卡,多次进入备件仓库私自窃取备件,然后将备件带出车间放到汽车内,驾驶汽车逃避公司安保检查,将大量备件从公司带回到自己租住的出租屋用于售卖获利。2021年3月31日下午17时许,徐裕从公司窃取备件后,进入停车场准备将备件放入车内时,被公司安保人员发现,安保人员从徐裕车上查获公司设备备件13件,公司随即报警,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到徐裕租住的珠海市斗门区某出租屋搜查发现公司设备备件共计1544件。同时,徐裕在“闲鱼”网注册会员名“xuyuwsh”,将窃取的公司设备备件10197件陆续发布出售,获利人民币1066341元。经珠海市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21年3月31日查获的1557件设备备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10079元;在“闲鱼”网出售的部分备件价格为1629541元。在“闲鱼”网出售的另一部分备件因资料不详,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定价格,按照珠海某某公司提供的内部标准价格统计该部分备件价格为人民币291665.89元。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裕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裕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裕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徐裕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徐裕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徐裕系坦白,开庭时亦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扣押徐裕的小米手机并非涉案物品,请求法庭退回;冻结的徐裕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大部分是徐裕兼职收入,建议法庭予以退还或作为罚金。
对被告人徐裕在“闲鱼”网出售的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定价格的备件价格问题,被害单位提供了两种价格计算方法,一种为发票价格,一种为被害单位的内部标准价格,内部标准价格总体上低于发票价格,故公诉机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内部标准价格认定该部分备件的价格为291665.89元。但经比对,对该部分备件被害单位有六种备件无法提供发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害单位自己提供的所谓内部标准价格,对该六种备件的价格无法认定;有四种备件发票价格低于内部标准价格,该四种备件的价格应以发票价格为准,其余备件被害单位均提交了对应的发票予以证实,且发票价格高于内部标准价格,可采纳该内部标准价格作为最终价格认定的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经核算,被告人徐裕在“闲鱼”网出售的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认定价格的备件价格应认定为273279.17元。
案件结果
被告人徐裕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有权从备件仓库拿取备件的便利条件,从备件仓库中拿取备件并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企业合规的意义
受害企业在遇到本单位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时候,重点应收集本单位与行为人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