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崆检刑不诉〔2022〕1号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生于1998年10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5132281998********,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住该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本院管辖,同日交本院审查办理。
本院先后于2021年9月9日、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平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8月18日,李某某电话联系杨某乙,双方商议以每克9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杨某乙电话指使其妻石某某与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5时许,石某某乘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出发行驶至西安市五路口万达广场3号门前,将事先包裹好的10克毒品海洛因放置于公共厕所对面的木板下,王某某在外负责放哨,石某某进到女厕所内收取李某某交付的毒资人民币9000元,并告知李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待确认李某某拿到毒品海洛因后与王某某一同离开。后该局禁毒支队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五路口地铁E站口将李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衣服口袋中查获外用卫生纸内用绿色塑料纸包裹的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9.85克。
当日17时许,在李某某的协助下,侦查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五楼口万达广场三号门前的公共厕所内,将正在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的石某某抓获,在厕所外面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现场从石某某穿着的胸罩内查获毒资人民币5000元。从公共厕所对面的大石头下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5.61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号:荔检刑不诉〔2021〕145号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9********,水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乡**村**组**号,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2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5月20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1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年底至2021年4月,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在明知陈某、董某某是去购买毒品的情况下,还多次驾驶自已车牌号为“贵JU****”的出租车搭乘陈某、董某某到荔波县**镇、三都县城购买毒品,其中蒙某某还多次主动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询问其是否需要车子去购买毒品、帮助陈某调换现金便于购买毒品,2021年4月20日,蒙某某在搭载陈某、董某某到三都县购买得毒品后,在回到荔波县的路上被我局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海洛因0.39克,期间蒙某某还容留董某某、陈某在其车上吸食毒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20年底至2021年4月,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明知吸毒人员陈某、董某某搭乘自己的出租车去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多次搭载陈某、董某某到荔波县翁昂集镇、三都县城购买毒品。期间,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询问是否需要车子并帮助陈某调换现金便于购买毒品。2021年4月20日,蒙某某在搭载陈某、董某某到三都县购买得毒品后,容留董某某、陈某在其车上注射毒品,在回到荔波县的路上被荔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海洛因0.3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蒙某某、董某某、陈某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案号: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387号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成华区**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先后于同年7月29日、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2月12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1年3月中下旬一天,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本市三环路成绵立交桥附近从犯罪嫌疑人卓某某(已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刑事拘留)处以人民币26000元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余克,2021年3月2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本市成华区八里小区附近“三友茶房”门口街边,以人民币10000元将以透明塑料袋封装的一袋20余克淡黄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2021年3月23日21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至本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租住房客厅茶几上查获堆放在一张白纸上的淡黄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堆(净重22.19克),另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裤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方盒盛装的同样性状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盒(净重0.9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