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最高法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六条对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并且对从轻处罚的原则及标准进行了解释,简单概括便是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若行为人本没有犯罪意图,但在特情介入下产生了犯罪意图,应当从轻处罚。对只想实施较小数量毒品的犯罪,但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所以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从宽处罚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举措之一。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特情介入的案件最后没有适用从宽处罚的情况,追其本质原因便是《纪要》中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请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所以特请介入的毒品案件,是否适用从宽处罚的标准便是“犯意”的产生原因,若犯罪嫌疑人已有大量毒品持有待售,说明其主观目的便是“大量贩卖”,特情介入并没有诱发“犯意”的产生,在没有将嫌疑人这种犯意引诱或者扩大情况下,自然不适用从宽处罚的原则。
一、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迎合买家的要求提供毒品用于交易,本身即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思,故本案不属犯意引诱
案号:(2016)粤刑终1200号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9日,证人罗某(举报人)向原审被告人王海殴提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王海殴即联系原审被告人崔义,崔义又联系上诉人谢有宝寻找货源。2014年12月31日凌晨,罗某与谢有宝、上诉人罗福花、崔义等三人约定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盈丰大厦威尔斯国际公寓1633房以10万元的价格交易2公斤甲基苯丙胺,并带领三人到该房。谢有宝、罗福花和扮演买家的证人钟某、李某在该房查验毒资及试吸毒品,商议毒品交易事宜,王海殴、崔义则在楼下等待。双方谈妥后,罗福花、谢有宝先后电话通知上诉人吴国平携带毒品到场交易。吴国平携带毒品到达威尔斯国际公寓楼下时,谢有宝和李某下楼接应吴国平进入1633房。当谢有宝将毒品交付给买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交易的白色晶体2包,共计199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9%。并在罗福花身上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及药丸56.04克;在吴国平身上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晶体3.21克。公安人员随后在威尔斯国际公寓楼下抓获王海殴、崔义。
二、公安人员系根据贩毒人员的举报,将具有毒品犯罪嫌疑的蒲路长布控抓获的,且其在被抓获前已受“阿明”雇佣贩卖过毒品,不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
案号:(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6号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9日下午1时10分许,被告人蒲路长受“阿明”(另案处理)雇佣,携带毒品海洛因(净重209.30克)驾驶电动车去到坦洲镇怡乐园度假村附近嘉联路路边以人民币6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显中(另案处理)。 同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蒲路长再次按照“阿明”的要求,将用“龙凤呈祥”香烟盒包装的毒品海洛因藏入其妻子谭某甲的蓝色手袋中,并驾驶电动车搭载谭某甲携带上述毒品海洛因去到坦洲镇怡乐园附近嘉联路路边准备与王显中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谭某甲手袋中查获上述毒品海洛因(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221.12克)。
三、短时间内,即携带大量毒品前往交易,犯罪嫌疑人属于已经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属于犯意引诱。
案号:(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37号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上诉人罗文湃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兴盛路8号威喜登酒店公寓2405房向他人贩卖,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缴获罗文湃准备贩卖的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997.4克,含量为74.4%;在罗文湃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93克。
四、售卖毒品后,又向特情人员推销其他种类毒品
案号:(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2号
案情简介:2007年7月中旬,被告人潘华为出售毒品冰毒,与孟某密谋贩卖毒品冰毒,由潘华负责提供毒品,孟某负责帮忙联系买家交易毒品。7月20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新金山酒店8718房内,潘华以每克人民币220元的价格与孟某所介绍的买家叶某某交易毒品冰毒150克。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当场缴获交易的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14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1%)。此外,公安人员还在该房间的枕头底下搜出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19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3%)以及红色药丸5包(经检验,净重19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