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被害人林某某向被告人万某禄借款47万元,至2012年4月12日,林某某共拖欠万某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万元,双方核算后,林某某向万某禄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同年9月4日,林某某又向万某禄借款5万元。之后,林某某无力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经万某禄多次催讨,林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再次向万某禄出具一张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约定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新出具的借条为准,林某某前次出具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作废,但万某禄并未将该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归还给林某某。2015年12月2日,万某禄以林某某第一次出具但未取回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以及第二次出具的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为证据,先后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某归还借款共计120万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89号和第1090号,后对两案予以合并审理。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万某禄均当庭陈述称两张借条相互独立,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包含本金40余万元,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包含本金35万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万某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16年3月2日将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该局于同月15日将万某禄传唤到案。
2、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人提出即使认定万某禄构成犯罪,其虚假诉讼金额也仅应认定为50万元而非12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予以釆纳。万某禄的行为已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及庭审等程序,已经妨害司法秩序,属于犯罪既遂状态,辩护人提出的万某禄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3、评析: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出现一定犯罪后果是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确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以明确本罪的具体形态为前提。
根据上述相关法条规定,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能以获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此处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资源、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等两个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万某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并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审理,并已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活动。万某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对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已经达到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
摘自:刑事法库公众号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被害人林某某向被告人万某禄借款47万元,至2012年4月12日,林某某共拖欠万某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万元,双方核算后,林某某向万某禄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同年9月4日,林某某又向万某禄借款5万元。之后,林某某无力归还上述借款和利息,经万某禄多次催讨,林某某于2012年11月23日再次向万某禄出具一张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约定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新出具的借条为准,林某某前次出具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作废,但万某禄并未将该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归还给林某某。2015年12月2日,万某禄以林某某第一次出具但未取回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以及第二次出具的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为证据,先后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某归还借款共计120万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89号和第1090号,后对两案予以合并审理。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万某禄均当庭陈述称两张借条相互独立,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包含本金40余万元,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包含本金35万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万某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16年3月2日将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该局于同月15日将万某禄传唤到案。
2、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人提出即使认定万某禄构成犯罪,其虚假诉讼金额也仅应认定为50万元而非12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予以釆纳。万某禄的行为已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及庭审等程序,已经妨害司法秩序,属于犯罪既遂状态,辩护人提出的万某禄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3、评析: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出现一定犯罪后果是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确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以明确本罪的具体形态为前提。
根据上述相关法条规定,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能以获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标准。此处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资源、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等两个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万某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并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审理,并已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活动。万某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对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已经达到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
摘自:刑事法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