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不起诉案例【临检刑不诉〔2021〕68号】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25日,康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扣除半年利息后实际到手现金8.5万元,2016年2月2日康某某再次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扣除半年利息后实际到手59360元,2018年2月1日,康某某与刘某某商议后将上述两笔借款计息后重新签具借款凭据,写明康某某欠刘某某276600元。2017年2月份在康某某介绍下康某甲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实际通过康某某账户支付68500元,2018年2月10日康某甲给刘某某出具欠款125000元的借款凭据,康某某、苟某某担保。2018年3月,康某某因故死亡后,刘某某向康某甲讨要欠款,康某甲称欠款实际使用人系康某某。2018年5月24日刘某某将康某某妻子张某某、母亲支某某和苟某某起诉到临洮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刘某某欠款276600元本金及利息34575元,在临洮县人民法院调查期间,刘某某、苟某某声称康某某向刘某某借过三笔钱,包含8万元的一笔。最终经调解后达成协议,张某某、支某某偿还刘某某22.5万元。2019年3月份刘某某将康某甲、张某某、苟某某起诉至临洮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2万余元,康某甲提交答辩状称,该笔债务已经由刘某某和张某某、支某某达成协议后清偿,之后刘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撤诉,临洮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以撤诉结案。
2016年以来,常某某夫妇向刘某某借款,并由苟某某担保,借款时预先扣除半年的借款利息,实际到手金额小于借条金额。因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1月21日,刘某某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常某某夫妇、苟某某。
不起诉分析:苟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不起诉案例【临检刑不诉〔2021〕68号】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25日,康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扣除半年利息后实际到手现金8.5万元,2016年2月2日康某某再次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扣除半年利息后实际到手59360元,2018年2月1日,康某某与刘某某商议后将上述两笔借款计息后重新签具借款凭据,写明康某某欠刘某某276600元。2017年2月份在康某某介绍下康某甲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实际通过康某某账户支付68500元,2018年2月10日康某甲给刘某某出具欠款125000元的借款凭据,康某某、苟某某担保。2018年3月,康某某因故死亡后,刘某某向康某甲讨要欠款,康某甲称欠款实际使用人系康某某。2018年5月24日刘某某将康某某妻子张某某、母亲支某某和苟某某起诉到临洮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刘某某欠款276600元本金及利息34575元,在临洮县人民法院调查期间,刘某某、苟某某声称康某某向刘某某借过三笔钱,包含8万元的一笔。最终经调解后达成协议,张某某、支某某偿还刘某某22.5万元。2019年3月份刘某某将康某甲、张某某、苟某某起诉至临洮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2万余元,康某甲提交答辩状称,该笔债务已经由刘某某和张某某、支某某达成协议后清偿,之后刘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撤诉,临洮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以撤诉结案。
2016年以来,常某某夫妇向刘某某借款,并由苟某某担保,借款时预先扣除半年的借款利息,实际到手金额小于借条金额。因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1月21日,刘某某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常某某夫妇、苟某某。
不起诉分析:苟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