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侵犯著作权案例探析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广州某公司通过国家版权局对《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广州某公司又将《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著作权授权给广州某科技公司。2018年12月8日,广州某科技公司将《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著作权授权给衡阳某公司。衡阳某公司并通过国家版权局对《某某轮回》游戏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公司办公住所座落于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内。 2018年10月,吴某(已判刑)从洪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某某轮回》游戏软件(后取名为“某某国”)的源代码;尔后,吴某从北京某公司商务负责人王某某(已判刑)处,得知北京某公司可以发行“未换皮”的游戏软件(指盗版的游戏软件);并与张某某(已判刑)商量,将《某某国》游戏与北京某公司共同发行牟利。 2018年11月,张某某将《某某国》游戏链接通过QQ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某某国》游戏链接发到北京某公司的微信群内,经公司员工测试后,认为该款游戏与市面上正在发行的《某某轮回》游戏登录界面、游戏场景、游戏角色、游戏玩法和游戏素材基本一致。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运营总监赵某(均已判刑)和王某某商量认为发行《某某国》游戏存在侵权风险,但发行游戏前景好,决定与张某某合作发行《某某国》游戏。尔后,王某某代表北京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游戏独代合作协议》。北京某公司负责游戏的对接、运营和下游商务渠道推广。吴某、张某某负责提供游戏服务器以及游戏技术支持;并聘请廖某某(已判刑)负责游戏服务器后台管理工作。 2018年12月上旬,王某某联系昆山某公司商务人员高某某,把《某某国》游戏链接发给高某某,并提供《某某国》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昆山某公司运营人员测试,认为《某某国》游戏可以正常运行;经昆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高某某同意,达成销售金额七比三分成协议。同年12月12日,北京某公司将《某某国》游戏正式上线,并在多个下游渠道商公司游戏平台上架推广发行、销售。上线不久,高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发行销售的《某某国》游戏与广州某科技公司存在侵权纠纷,并将此情况向高某某汇报过,但昆山某公司继续发行、销售《某某国》游戏,直至案发。截止到2019年7月,昆山某公司在爱趣和“胖大猪”平台共销售《某某国》游戏ffjy数额为449949.11元。经鉴定,《某某国》游戏服务器端的程序与《某某轮回》游戏服务器端的程序完全相同。 2019年11月15日,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5万元(包括胖大猪平台获利额),并赔偿被害单位衡阳某公司损失220万元,取得其谅解。
争议焦点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某得知发行销售的《某某国》游戏与广州某科技公司存在侵权纠纷后,仍决定由被告单位昆山某公司继续发行、销售该款游戏至案发,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故意。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处罚,本次再犯本罪,不具有悔罪表现,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宜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高某某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昆山某公司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且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处理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昆山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高某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定罪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及他人的著作权益,根据被告单位昆山某公司和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单位昆山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昆山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昆山某公司在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6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