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
法律规定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辩护要点
一、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二、卖淫地点负责人、管理者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如果行为人只是管理者,其作用地位相对于实际经营者较小,可以争取从犯。
四、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协助组织者,可以争取变更为更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例分析
法院认定被告人舒某某是被告人邓某某的堂舅。2020年7月,被告人舒某某开始在江门市蓬江区某某酒店7楼经营沐足桑拿,后变更名称为康健沐足中心。被告人舒某某聘请被告人邓某某担任楼面主管,负责该中心的日常管理;聘请被告人胡某某担任服务员,负责接待客人、介绍套餐服务、前台收银等工作;招揽卖淫女以549元、599元等价格向客人提供“口交”的性服务,并从中牟利
另查明,被告人舒某某与被告人邓某某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舒某某将康健沐足中心出租给被告人邓某某经营,期限自至,并约定邓某某交纳押金5万元给舒某某。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舒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邓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三、被告人胡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