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应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但不排除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同时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情节:
司法工作人员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罪的,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朔州市森林公安分局在对**电厂承建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侦查时,付某某指派**电厂时任副总经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找到当时的施工单位林州**公司的俞某某,让俞某某找人承担相关的责任。经过付某某的同意俞某某通过康某某找到曹某(另案处理)承担滥伐林木组织、实施者的责任,事后并支付曹某10万元作为报酬;俞某某让其姐夫宋某某给**电厂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任,俞某某承诺给宋某某钱作为报酬。为了让宋某某给**电厂承担责任,经付某某同意**电厂出具虚假的会议纪要,伪造宋某某在**电厂工作的身份。张某某作为证人,提供虚假证言,配合曹某和宋某某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我院出台的《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保障风电光电等企业合规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考量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