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单位某公司在进口热熔胶膜的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吴某1安排被告人吴某2将真实成交价格改低,制作虚假发票用于申报,以广州市泓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闰达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低报进口热熔胶膜。通过上述方式,被告单位某公司共走私进口六票热熔胶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98977.15元。被告人吴某1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2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偷逃税款人民币898977.15元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1、吴某2在海关稽查的过程中主动供述走私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某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98977.15元。对本案证据综合评析如下:
侦查机关提供被告人吴某1、吴某2签认的从其二人手机微信、电脑硬盘中提取的真假两套单证、报关单,证实涉案六票货物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具体情况和缴税的情况。侦查机关制作的海关报关进口数据统计表,证实涉案6票货物的报关单号、经营单位、货主单位、品名、申报价格等情况。侦查机关从泓闰达公司收集的资料,证实某公司吴某1联系该公司曹某代理报关业务,报关用的资料均由吴某1提供。相关银行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吴某1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真实成交价格与报关价格之间差额的情况。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热熔胶膜,偷逃税共计898977.15元。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某公司是泓闰达公司的客户,委托该公司报关进口热熔胶膜。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证实热熔胶膜进口时,吴某1吩咐我修改热熔胶膜的发票,通过发票模板制作了另一份发票,同时制作合同,连同供应商提供的装箱单一起,通过微信发给吴某1,我制作的发票改变了价格,最初的模板是吴某1发给我的,把价格改低统一用0.33美元,这个价格是吴某1定的,我知道修改发票进口会偷税漏税。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证实某公司从2016年开始进口韩国热溶胶膜,我委托泓闰达公司将货物进口清关到国内,我把用于向海关申报用的发票模板发给吴某2,让她制作虚假发票,吴某2制作完虚假发票及装箱单后,她通过邮箱或者微信发给我,我再将这些制作完的虚假发票及装箱单发给货代公司用于报关。上述证据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等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吴某1、吴某2既有走私热熔胶膜进口的主观故意,又共同实施了走私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吴某1、吴某2以某公司作为货主单位、选定通关公司、收货及销售,收益也归某公司所有,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吴某1是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被告人吴某2是某公司雇请的员工,负责制作虚假发票,提供给货代公司用于报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被告人吴某1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2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1是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2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吴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2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某公司退缴了偷逃的全部应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