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新的犯罪事实,但检察院未起诉的,审理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但不能在起诉范围之外增加被告人的罪名并对被告人量刑。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岗头市场出口附近载客,被害人许某某在此搭乘陈某某的摩托车前往樟坑径方向。途经岗头村与樟坑径交界旁的一个树林时,陈某某起意强奸许某某,遂将摩托车开进树林停车并将许某某拉下车,强行脱下许某某的裤子,后陈某某发现许某某处于经期便停止了强奸行为。因担心许某某大声呼叫被发现及事后被举报,陈某某用手扼许某某颈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许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陈某某潜逃。2019年2月14日,民警在广东省某县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复核阶段辩护意见简介
辩护人与法官反复沟通、提交详细意见,最终成功打掉强奸罪。
(1)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不应超出原公诉机关指控范围增加强奸罪名。
(2)陈某某涉嫌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
(3)陈某某具有坦白、悔罪情节
复核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超出原公诉机关指控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