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风险的来源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有很大的不同,涉及的刑事罪名也有较大区别。
国有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有关廉洁的刑事风险
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有财产的侵吞、占有或处置,《刑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主要是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类,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二、出现经营问题后的涉刑管理责任
这一类风险是基于国企性质而被特殊赋予的,刑事罪名主要是失职渎职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同样情况下,民企管理人员则只承担民事责任,不会被追究刑责。
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是意识淡薄、管理混乱。
如企业负责人为降低税负进而购买发票(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或者民企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将企业作为个人产业,出现公账与私账不分,往往会出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情况,如雷士照明的吴某。
二是内斗外敌、商战手段。
民营企业在初始阶段,在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制度、法务制度上往往投入不够,但这些不足都会被初始创业的激情与市场份额的扩大被遮盖,等到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创始人之间的股权纠纷或者财务不清的情况便会逐渐加重,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所以,有些创始人或高管会把刑事手段当做商战核武器,在同内部股东争斗或与外部商业对手竞争时,挖掘和控告对方刑事违规,试图以刑促民来达到商业目的。
比如真功夫创始人之间的股权纠纷,再如并购案件中,并购仅支付先期费用后,通过查被购方的账目,往往会查到财务中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而逼对方协商谈判。
三是创新先行,法规滞后。
在新兴行业中往往存在此种问题,如P2P行业,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创始企业自身的账目也不清晰,往往会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传销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同样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或对未来预估不足。
四是先天不足,政商所累。
由于我国体制的原因,市场经济中,往往会存在政府官员与企业家相互打交道的情况,积极意义在于政府可以更好管理企业,但消极意义便是权力的寻租问题,钱权异化、腐败滋生,一个官员的倒下,众多老板的崩塌,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
五是生不逢时,无妄之灾。
这一点主要出现在刑事立法技术不完善的时代,如玩具枪被认为是真枪,又如《我不是药神》中关于仿制药是否是“真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