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二、刑事合规不起诉流程
1.检察机关评估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2.检察机关听取行政机关意见。
3.检察机关审查企业书面承诺。
4.涉案企业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
5.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
6.涉案企业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
7.检察机关组建评估小组,对涉案企业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
8.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涉案企业作不起诉处理。
9.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的检查意见。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
检察院依法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股东瞿某某通过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先后接受唐山市丰润区**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焊管厂、唐山市丰润区**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金额为1900066.31元,涉及税款323011.29元,该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完成抵扣。
被不起诉人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审查起诉前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税款323011.29元及滞纳金全部补缴。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对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企业合规考察期间,严格按照企业合规计划书分步骤、有条理的执行,在生产、经营中遵纪守法,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并未发生违法犯罪,企业有序、健康发展。经第三方监管综合评估: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评定合格。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按照企业合规要求完成整改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