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不起诉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成立**(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承接图文广告印刷。2019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明知没有经营资质,为非法牟利,通过淘宝网接受淘宝会员“雅**”(身份不详)的订单,为其印制大量**类书籍,印制完毕后按“雅**”提供的收货地址分别给全国不同用户寄送。 2021年4月1日13时许,民警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存放有15本名为《**大全》的疑似非法出版物,随后在打印机里发现《**入门指南》等疑似非法出版物的电子版65本。经鉴定,上述名为《**大全》、《**入门指南》等66种出版物无出版单位或出版号,未按要求表明出版信息,均为非法出版物。经检查姜某某的支付宝收款记录,“雅**”自2019年以来向姜某某等人下单支付印制非法出版物的金额为2768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非法出版图书80本、电脑一部、营业执照、手机一部等;2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邮寄**类书籍快递清单、客户订制**类书籍清单、雅**在淘宝店的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类书籍的账单、公司1号打印机存储器截取的雅**公司的文件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神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不起诉分析: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已返还所有赃款,经企业合规考察验收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不起诉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成立**(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承接图文广告印刷。2019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明知没有经营资质,为非法牟利,通过淘宝网接受淘宝会员“雅**”(身份不详)的订单,为其印制大量**类书籍,印制完毕后按“雅**”提供的收货地址分别给全国不同用户寄送。 2021年4月1日13时许,民警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存放有15本名为《**大全》的疑似非法出版物,随后在打印机里发现《**入门指南》等疑似非法出版物的电子版65本。经鉴定,上述名为《**大全》、《**入门指南》等66种出版物无出版单位或出版号,未按要求表明出版信息,均为非法出版物。经检查姜某某的支付宝收款记录,“雅**”自2019年以来向姜某某等人下单支付印制非法出版物的金额为2768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非法出版图书80本、电脑一部、营业执照、手机一部等;2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邮寄**类书籍快递清单、客户订制**类书籍清单、雅**在淘宝店的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类书籍的账单、公司1号打印机存储器截取的雅**公司的文件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神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不起诉分析: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已返还所有赃款,经企业合规考察验收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