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释〔2005〕3号] [2005.05.11发布] [2005.05.13 实施]: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1.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温某某受雇佣加入以石某(已判刑)为首的利用“老虎机”在东莞市清溪镇开设赌场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按照清溪镇三个派出所的辖区分三个片区管理摆放“老虎机”,温某某担任中心片区的总管,下设四个小组负责管理“老虎机”,通过与片区的部分店铺达成协议,以每台“老虎机”每月300-500元不等的租金另加5%提成的价钱,将共约600台“老虎机”摆放在多家店铺内供人赌博,从中牟利。至2012年,温某某一共从中获利约35万元。
2.争议焦点
温某某是否构成从犯及情节严重。
3.处理结果
被告人温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某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温某某伙同石某为首的利用“老虎机”在东莞市清溪镇开设赌场的犯罪集团,设置赌博机的数量多,规模大,获利大,情节严重,因此,辩护人所提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石某为首的赌博犯罪集团按照清溪镇三个派出所的辖区分三个片区管理摆放“老虎机”,被告人温某某担任中心片区的总管,下设四个小组负责管理“老虎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构成从犯。
根据被告人温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温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