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在首轮试点中主要呈现出两种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由合规监管人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和第282条1款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都是针对以自然人为中心的轻罪。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首轮试点中一般将适用范围设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如根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试行企业合规工作办法》,企业合规适用范围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企业犯罪案件,并且企业能够维持正常经营,具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意愿和条件,已经或者承诺采取退赃、赔偿损失、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措施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案件,对相关企业也可以有条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客观上使企业得到了相对轻缓的处理: 没有涉案而死,而是通过合规获得了重生。已经开始的第二轮试点以及将来的立法也面临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否只有轻罪才能够适用合规不起诉?合规不起诉的案件范围界定要不要像首轮试点中有些检察机关比照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范围划定为3年以下的轻罪?有人撰文明确提出立法建议“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应当限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笔者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应当仅仅限于3年以下轻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 合规不起诉不是对企业轻罪的简单原谅,而是企业犯罪的新型治理方式
合规不起诉从结果上来看是对涉案企业作出了无罪的从轻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企业犯轻罪的一种简单原谅,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治理企业犯罪的一种新型方式。如果检察机关只是对犯轻罪的企业作出不起诉的话,与普通的不起诉没有什么两样,也就不能叫做合规不起诉。“不起诉”前面加上“合规”二字,就是一种特殊的不起诉,一种与企业合规紧密联系的不起诉。合规作为一种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方式,是将合规的理念与制度融入企业业务的各环节,其目的在于使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提升竞争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对已经进行合规或承诺进行合规的涉案企业通过不起诉,来激励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激励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是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初衷,对轻罪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只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的一种结果呈现而已,这并不必然排除对重罪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
(二) 合规不起诉不是对企业重罪的放纵,而是通过使企业付出代价获得重生
也许有人认为对重罪涉案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处理是对企业重罪的放纵,损害司法公正。是否放纵犯罪不能单从是否起诉进行判断,特别是对企业犯罪。涉嫌重罪的企业如果想通过合规不起诉获得相对从轻的处罚,通常都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这些代价主要包括以下制裁措施: (1) 巨额罚款; (2)更换领导层; (3) 任命合规监督官; (4) 加大合规投入; (5) 改进并落实合规计划。例如,西门子公司因系列贿赂事件受到刑事指控,于2008年12月与美国、德国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向美国司法部支付罚金 4.5亿美元,向德国政府支付罚金 3.95 亿欧元,美国司法部和德国慕尼黑检察机关均对其放弃刑事指控,西门子公司以巨大的代价换来了公司的重生并塑造了合规经营的样板。汇丰银行曾因洗钱案支付了12.56亿美元罚金并与美国司法部签署为期5年的暂缓起诉协议,进行合规整改: 汇丰银行在北美的运营安置了新领导层; 为反洗钱高管和合规高管设立延迟红利的回拨机制; 增加反洗钱的员工; 提高反洗钱部门的内部地位; 改制客户背景调查项目; 实施新的客户风险评级方法; 退出109项业务; 在整改措施上花费超过2.9亿美元等。如此巨大的代价,很难说是放纵,准确的说应该是“付出代价+强制改造+实现重生”。对合规企业涉嫌重罪的可以有两种从轻处理,一是合规不起诉; 二是起诉以后量刑从轻,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在从域外实践来看,大多是在企业付出合规代价后,以不起诉的方式予以处理。
(三) 从域外经验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并无犯罪轻重的限制
从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欧美实行合规不起诉的国家并无对合规不起诉适用于轻罪还是重罪的明确规定,通常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规定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例如,美国司法部针对经济犯罪,包括复杂的证券、商品和其他欺诈类犯罪,以及海外贿赂犯罪等重大案件可以适用不起诉协议(NPA)和暂缓起诉协议(DPA)。与美国类似,英国暂缓起诉协议(DPA) 同样主要适用于公司经济犯罪,包括严重(海外) 贿赂和腐败犯罪、欺诈犯罪、洗钱犯罪等案件。法国的《萨宾第二法案》则规定了对反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合规不起诉制度。
从域外的司法实践来看,对重罪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案件非常多见。例如,美国司法部的欺诈部门每年发布一份审查报告,根据2019年度的审查报告,共有15家企业与司法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DPA)/不起诉协议(NPA) ,其中签订8份暂缓起诉协议(DPA),7 份不起诉协议(NPA) ,涉及证券欺诈、海外贿赂、消费者欺诈、非法交易等犯罪行为,其中在与涉嫌证券欺诈犯罪的Baton Holdings LLC签订的不起诉协议(NPA) 中,前首席财务官爱德华·迪玛利亚被判 10 年监禁,前财务副总裁玄金·勒纳被判30个月监禁。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证券欺诈犯罪的法定罪刑等级属于二级重罪; 规定贿赂罪的法定罪刑等级属于一级重罪。2020年度的审查报告中显示,共有10家企业与司法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DPA)/不起诉协议(NPA),其中签订了9份暂缓起诉协议(DPA),1份不起诉协议(NPA),涉及海外贿赂、非法交易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181 条规定,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属于重罪之列; 第390条规定,犯行贿罪的一般情形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也属于重罪之列。
摘自:中国公安大学 李玉华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