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是第29444062号、第2473632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鞋;该公司同时是第G103702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第25类的鞋类、连指手套和手套、帽类等。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第9678975号、第G78204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的核准使用商标均包括第25类鞋等。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是第347974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裤、T恤衫、内衣、短裤等。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是第566298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运动帽、帽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自2020年8月始,被告人赵某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东莞市厚街镇卓越维港76栋1单元22楼2201室为仓库存放,并伙同其妻子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等途径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查明已销售金额逾9.5万元。2020年11月17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带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130双、带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40双,带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共87双、帽子50顶、手套108双,带注册商标标识的三件套服装205套、二件套服装100套、短裤200条、内裤100条,带注册商标标识的帽子140顶,货值合计约13.9万元。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查获的商品均为假冒案涉注册商标的产品。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将本案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168号厚街万达广场24栋1502房抓获赵某某、张某某。案发后,张某某退赃9.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经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扣押清单、鉴定书、价格证明、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法律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两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本案中,两被告人已销售金额9.5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13.9元,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应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根据二人的认罪程度依法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再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赵某某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初犯等辩护意见,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如实供述、是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