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要点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构成要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三、侵犯的法益
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四、辩护要点
1.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未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定罪量刑标准,故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且使用的图案不属于“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 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或者推定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故依法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五、案例探析
审理查明,“玖姿”文字、“JZ(下有Juzui字母)”字母组合均系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6914771号以及12383511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注册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有效期内。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他人处低价购进标有“玖姿”、“JZ(下有Juzui字母)”商标的衣物在其开设经营的“最美年华正品店”及“雅茵左岸门店”等淘宝店铺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元。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商标注册人从上述店铺内购入的标有“玖姿”、“JZ(下方有Juzui字母)”商标的衣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徐某二(另案处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上南三巷14号202室的租房进行搜查,查获作案工具电脑机箱1台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现暂存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2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构成要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三、侵犯的法益
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四、辩护要点
1.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未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定罪量刑标准,故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 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且使用的图案不属于“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 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或者推定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故依法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五、案例探析
审理查明,“玖姿”文字、“JZ(下有Juzui字母)”字母组合均系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6914771号以及12383511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注册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有效期内。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他人处低价购进标有“玖姿”、“JZ(下有Juzui字母)”商标的衣物在其开设经营的“最美年华正品店”及“雅茵左岸门店”等淘宝店铺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元。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商标注册人从上述店铺内购入的标有“玖姿”、“JZ(下方有Juzui字母)”商标的衣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徐某二(另案处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上南三巷14号202室的租房进行搜查,查获作案工具电脑机箱1台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现暂存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20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