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不起诉案例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20年8月份开始担任凌源市**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在凌源市**镇**村**山上清理山皮以备采矿。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主动到凌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经辽宁省誉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代某某毁坏林木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6835公顷,其中**林场**工区1林班21小班面积为1.3271公顷,树种为油松,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防护林),株数为518株;**镇下营子村1林班49小班面积为1.3564公顷,地类为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小班调查表、林权证、说明、抓捕经过、谅解书、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林某乙、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辽宁省誉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不起诉案例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20年8月份开始担任凌源市**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在凌源市**镇**村**山上清理山皮以备采矿。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主动到凌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经辽宁省誉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代某某毁坏林木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6835公顷,其中**林场**工区1林班21小班面积为1.3271公顷,树种为油松,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防护林),株数为518株;**镇下营子村1林班49小班面积为1.3564公顷,地类为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小班调查表、林权证、说明、抓捕经过、谅解书、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林某乙、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辽宁省誉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