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影响量刑因素的合规计划
刑罚以责任为前提,这是报应的理论;而刑罚又追求预防目的(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这是功利的目的。不同于一开始基于道义责任论而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运用刑罚惩治企业这种做法从一开始便受到社会责任论以及预防企业犯罪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驱动。
因此,对企业的量刑,会呈现出不同于对自然人量刑的一个明显特征,即,社会目的导向上的预防色彩更为浓重。事前有效的合规计划体现行为人可谴责性大小,影响责任刑。因为事前企业是否制定有效的合规体系并加以执行表现出了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是否具有遵守法规范的意识,以及守法的程度如何。至于企业欠缺合规计划这一情节是作为确定法定刑基础的要素进行考虑,还是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则取决于一国具体的企业处罚模式。在组织抑制模式中,合规计划的缺乏这一情节如果被作为企业过失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如“必要注意义务违反”判断所必须考量的因子,那么,此时,它已经为责任刑的大小奠定基础,而不能再次在量刑中进行评价,更不能成为加重企业刑罚的根据。
在个人抑制模式下,由于责任刑的最高界限已经被确定,企业内缺乏有效合规计划也只能在责任刑之下考虑作为一个从重而非加重处罚的情节。
企业事后制定或者完善合规计划往往可以表明企业犯罪的特殊预防必要性较小。事后的合规计划虽然对企业的责任刑裁量没有任何意义,但是,会影响预防刑的裁量,并进一步影响宣告刑。从国外的企业犯罪司法实践来看,对企业量刑时考察事后合规计划有两种路径。第一种路径,事后的合规计划可以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第二种路径,法官在确定罚金时会考虑企业是否仍有资金来制定并执行新的合规计划。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企业事后制定的合规计划完全排除刑事处罚的话,是否会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实际上,量刑减让幅度的确定与量刑基础理论密切相关,亦即,它取决于在对企业犯罪量刑时到底采取责任确定量刑的上限这一“点”的量刑理论,还是责任划定量刑的范围这种“幅”的量刑理论。
本文认为,“点”的量刑理论更为可取。首先,刑法上的责任主义是一种消极的责任主义,无责任即无刑罚。在刑法上,该原则发挥的是防止因过度考虑预防因素而不当加重刑罚这样一种刑罚限定功能,而非要求“有责任就一定有刑罚”。“幅”的量刑理论建立在积极的责任主义基础上,它过于严苛地坚守了报应理念,造成特殊预防等社会目的难以充分体现在量刑过程中。
其次,如上文所述,从企业责任的本质来看,对企业的刑事处罚所蕴含的道义报应意味较小,其更多考虑的是诸如犯罪预防、社会关系修复等目的。而“点”的量刑理论则提供了实现上述社会目的的广泛空间。再者,“点”的量刑理论与刑法分则依据法益侵害性大小规定不同幅度的刑罚并不冲突。因为在刑法总则中,各国都会一般性地规定一些减免处罚的事由,从而使得最终裁量的刑罚在法定刑幅度以下。
摘自:苏州大学 蔡仙 《论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