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
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4、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
5、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院判例
1、以网络营销名义收取“入门费”,设置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以下线业绩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返利的,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叶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靠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入的行为应认定为传销。
裁判要旨: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本质属于传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施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为他人开发传销网络软件并参与运营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经营的公司为他人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对该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郭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明显区别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的“拉人头”计酬,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发展下线达近百余人,违法数额高达数十万余元,属于“拉人头”计酬,且明显区别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的,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
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4、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
5、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院判例
1、以网络营销名义收取“入门费”,设置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以下线业绩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返利的,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叶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靠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入的行为应认定为传销。
裁判要旨: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本质属于传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施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为他人开发传销网络软件并参与运营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经营的公司为他人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对该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郭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明显区别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的“拉人头”计酬,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发展下线达近百余人,违法数额高达数十万余元,属于“拉人头”计酬,且明显区别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的,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