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苟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车从武汉返回西宁,1月17日19时到达西宁,乘同村村民私家车返回xx县xx镇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宁市xx区探望其弟并留宿,1月19日到xx镇所住村卫生室以自己感冒为由就诊,村医询问其返宁时间时,苟某谎称已返宁40余天。期间、县疫情防控要求,对武汉返宁人员进行排查登记,苟某未按要求登记,1月25日晚,镇、村医护人员及村干部前往苟某家中开展疫情排查,苟某仍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车票已撕毁。苟某自己感觉身体不适,1月27日在其妹等亲属陪同下至青海xx医院就诊,诊断为新型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
【裁判结果】
xx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苟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居住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未自行隔离,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苟某从武汉返回西宁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居住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未自行隔离,擅自在社会上活动,广泛接触大量亲友和不特定人群,造成村民在内的共900余人整体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苟某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国首例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人员,经依法审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苟某定罪量刑。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法院审理案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青海省高级法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