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成立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在本案中认定上诉人自首,就应该判断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以及上诉人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应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又对上述《解释》第1条第(2)项进行了进一步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意见》还阐明:“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自首的立法本质也包括两个对应的方面:一是犯罪人自主接受国家的刑事处罚;二是犯罪人如实供述的行为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基于这样的立法本质,便可以解答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无法区分主次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以对已供述的事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首先,尽管犯罪人属于自动投案,将自己交付给国家,但其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表明其并不自愿接受国家对其全部犯罪事实的刑事处罚。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未供述的事实主次相当,或者无法分清主次时,司法机关仍需要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查清全部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刑法关于自首从宽处罚的规定,本身就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在认定犯罪人自首的情况下尚且需要酌情考虑从宽处罚的情节,那么对于犯罪人犯同种罪行只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不能认定其自首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就不对犯罪人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应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又对上述《解释》第1条第(2)项进行了进一步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意见》还阐明:“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自首的立法本质也包括两个对应的方面:一是犯罪人自主接受国家的刑事处罚;二是犯罪人如实供述的行为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基于这样的立法本质,便可以解答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无法区分主次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以对已供述的事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首先,尽管犯罪人属于自动投案,将自己交付给国家,但其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表明其并不自愿接受国家对其全部犯罪事实的刑事处罚。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未供述的事实主次相当,或者无法分清主次时,司法机关仍需要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查清全部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刑法关于自首从宽处罚的规定,本身就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在认定犯罪人自首的情况下尚且需要酌情考虑从宽处罚的情节,那么对于犯罪人犯同种罪行只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不能认定其自首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就不对犯罪人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