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愈发增多,为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大多债权都设定了抵押权,而在经济下行、不良资产规模增加、借款人资产有价无市的背景之下,抵押权的实现已经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债务清收的重要方式,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主债权判决生效后对于抵押权诉讼时效的认定不一致等困境。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向A公司供应货物,A公司支付B公司预付款2000万元,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供货。为保证B公司按期供货以及在逾期供货情况下及时足额返还预付款,C公司以其名下的厂房及土地作为担保,并为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E公司、F自然人对上述款项出具担保函。
2015年9月9日,A公司和C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C公司为主合同(《买卖合同》)中A公司的义务以其厂房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B公司未供货亦未按时返还预付款,A公司将B公司、C公司、E公司、F自然人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对主债权诉讼的过程中,并未向法院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A公司履行债务,C公司、E公司、F自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对C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主债权范围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原因如下:
(一)抵押权所涉诉讼时效并非法院主动审查条款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被告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案原告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在诉讼时效以内并非法院的主动审查事项。
(二)提起强制执行系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在原告对主债权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后,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先后两次中断。诉讼程序的进行会使得诉讼时效处于持续性中断的过程之中,鉴于主债权纠纷目前尚处于执行程序之中,故截至目前主债权诉讼时效依然处于中断的状态。鉴于对此笔者已在法院观点的第一项进行了解析,在此不再赘述。
建议各债权人在对主债权进行诉讼的同时将抵押权和主债权一并提起诉讼,或者在主债权判决尚未生效前对抵押权提起诉讼,以避免因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而导致的诉讼风险。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向A公司供应货物,A公司支付B公司预付款2000万元,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供货。为保证B公司按期供货以及在逾期供货情况下及时足额返还预付款,C公司以其名下的厂房及土地作为担保,并为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E公司、F自然人对上述款项出具担保函。
2015年9月9日,A公司和C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C公司为主合同(《买卖合同》)中A公司的义务以其厂房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B公司未供货亦未按时返还预付款,A公司将B公司、C公司、E公司、F自然人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对主债权诉讼的过程中,并未向法院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A公司履行债务,C公司、E公司、F自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对C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主债权范围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原因如下:
(一)抵押权所涉诉讼时效并非法院主动审查条款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被告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案原告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在诉讼时效以内并非法院的主动审查事项。
(二)提起强制执行系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在原告对主债权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后,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先后两次中断。诉讼程序的进行会使得诉讼时效处于持续性中断的过程之中,鉴于主债权纠纷目前尚处于执行程序之中,故截至目前主债权诉讼时效依然处于中断的状态。鉴于对此笔者已在法院观点的第一项进行了解析,在此不再赘述。
建议各债权人在对主债权进行诉讼的同时将抵押权和主债权一并提起诉讼,或者在主债权判决尚未生效前对抵押权提起诉讼,以避免因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而导致的诉讼风险。